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2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鄭煜霖

上訴人
即原告
鍾忠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羅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07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1年8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關於精神慰撫金對上訴人不利部份,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2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