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五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五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二行所載「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更正為「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暨員林鎮伍倫醫院係位於中正路上,距相接之員集路尚有一段距離,故被告應係於中正路上之伍倫醫院對面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