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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五一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0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而連續竊盜其父甲○○所有之物品,加以變賣得款花用一空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員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對本裁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五一一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