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小字第149號
- 原告
- 賴微茵
- 被告
- 不詳
兼法定代理
人 不詳(父)
不詳(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以115年度員補字第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