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1號
- 原告
- 葉濟傑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本件係屬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上(本件係核課95年至100年期之地價稅額合計4 2萬7796元),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得適用同法第2編第2 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