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7號
- 原告
- 游東霖
- 訴訟代理人
- 丁昱仁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野生動物保育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所為裁罰新台幣6 萬元及「2隻白化廟龜及2隻花北箱龜未緀本府同意不得繁殖、買賣、進口或出口」之處分(見本院卷第22、29頁),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之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