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9號
- 原告
- 吳家登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育民(代理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不服被告機關就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核課105 年期之地價稅,因之訴請撤銷之訴等情(見本院卷第35頁),而此部分之地價稅額逾新台幣(下同)40萬元(核計為484648.83 元,見本院卷第37頁),則原告提起本件撤銷之訴,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規定不符,自應依同法第104條之1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是原告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難謂適法,而本件依被告之公務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