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0號
- 原告
- 黃銘輝
- 原告
- 黃聖凱
- 原告
- 黃曼筑
- 原告
- 黃鈴育
- 原告
- 林任茂
- 原告
- 林朝琴
- 原告
- 林素貞
- 原告
- 林賢明
- 原告
- 林素鄉
- 原告
- 黃娥
- 原告
- 黃淑貞
- (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愛慈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新北環廢字第1070900353號處分(下稱原處分)及其訴願決定,而就原處分內容為原告等人於107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腐蝕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作業(見本院卷第63頁)核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所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新北市政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