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號
- 原告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坤億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訴訟,係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原處分係裁罰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2 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就其中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之處分部分,核非屬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則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