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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1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澤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858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廖澤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廖澤豪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2 月24日獲釋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間某日止連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1 月3 日入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至90年2 月16日停止戒治獲釋出所(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1年1 月29日),而其此次犯行經檢察官依法起訴後,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09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91年2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後於92至97年期間,先後5 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第①罪)、以93年度易字第73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第②罪)、以94年度易緝字第13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第③罪)、以97年度易字第68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第④罪)及以97年度簡字第656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第⑤罪),前揭第①罪於93年1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②③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5年9 月24日執行完畢,第④⑤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於98年8 月3 日執行完畢。迨98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87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99年1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於99年10月11日16、17時許,在其乾媽位於臺北縣新店市(嗣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街83巷3 弄3 號8 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置入某友人提供之吸食器後點火燒烤吸入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案通緝,經警於99年10月12日22時20分許前往上址緝獲。其後,廖澤豪亦同意接受採尿,經警將其尿液送請檢驗後,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有前揭事實欄第一段所載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89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間某日止連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時,距離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既未逾5 年,當已符合5 年內再犯之要件,則檢察官對其提起公訴,即屬合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查被告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87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99年1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揭第一段所示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案紀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施用毒品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亦妨害社會善良秩序,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1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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