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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0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1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九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六、七行「陳奕霖之國民身分證件一張」之記載,應補充為「陳奕杏名義之國民身分證件一張(嗣陳奕杏改名為陳奕霖)」;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二行至第五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記載應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志強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案執行情形,請求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之法定本刑為罰金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並不構成累犯,聲請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遺失物之價值,對被害人陳奕霖生活上所造成之不便,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0年度偵字第21990號被 告 王志強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北市○○區○○路336巷38號1樓居新北市○○區○○路327巷14號2樓(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8月3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因其曾將其所有之車號ZC-2333號自用小客車借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蛋頭」之成年男子使用,而該綽號「蛋頭」之成年男子即於100年7月底歸還該車,詎王志強發現該車內有陳奕霖之國民身分證件1張(係陳奕霖遭竊之物)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拾獲之國民身分證件1張予以侵占入己。嗣王志強駕駛上開車輛於100年8月2日23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336巷38號前,因形跡可疑遭警方查獲,並在前開車輛內起獲上開國民身分證件1張(業已發還陳奕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奕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奕霖於警詢中指訴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上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紙及照片4張在卷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魏珮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0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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