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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11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鮑麒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鮑麒元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一)「被告鮑麒元於偵查中之供述」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被告鮑麒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行「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應補充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二、核被告鮑麒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執行,仍無法戒絕惡習,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一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K他命一包(淨重0.四五公克),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無涉,應另案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0年度毒偵字第5510號被 告 鮑麒元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16之1號4樓居臺北市○○區○○路2段54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鮑麒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國防部南部地區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00年3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南部軍事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2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絕毒癮,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0年8月9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二段某加油站廁所內,以點火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14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二段375號(網腳網咖)內對其盤查,當場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1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鮑麒元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照片8張、扣案之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1個。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至移送意旨認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罪嫌。惟查:該條第7項所謂「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以該器具係專門供作製造或施用毒品者為限,若通常尚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當非該條文所謂之「專供」,此有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1個,雖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然尚無法排除可供其他用途之用,自難認定其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是移送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 魏 子 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程 蓬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1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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