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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庭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庭瑋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庭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葉庭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00.08.11 」;附表編號4 、5 備註欄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5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0.02.14 晚間6 時許至100.02.15 下午5 時許期間某時許」,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4 、編號5 所示之罪刑,於判決時併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10032 號、100 年度簡字第1599號、100 年度易字第1776號、100 年度易字第1769號、100 年度簡字第607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8084號、100 年度偵字第32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同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4343 號起訴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5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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