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2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32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明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3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黃明澤前因犯防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285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另起訴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362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於民國99年4月12日確定在案。其竟於緩刑期內,即100年2月12日,因另犯賭博罪,經同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 (聲請書誤載為13391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月,於100年10月5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防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3月5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3285號,判處拘役50日,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99年4月12日確定。惟受刑人卻於緩刑期內即100年2月12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因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再經同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緩刑期間內即100年10月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2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受刑人確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2款「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之構成要件。本院審酌受刑人於99年4 月12日受緩刑宣告確定後,竟仍不知戒慎其行,又於100 年2 月12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因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而犯賭博罪,顯見其並未因前次科刑有所警惕,更未因前開緩刑之寬典而有所省悟,守法之觀念仍有欠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合於前揭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款 之規定,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2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