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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2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12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政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084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政彥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政彥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犯以上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斯時雖已著手物色被害人黃再傳屋內財物,然在竊取得手前即為被害人發現而未得逞,對其未遂所為應另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行為前未再謹慎理性多作考量,便持帶兇器潛入他人住處欲為行竊,甚在經被害人發現後仍未知返,進而亮刀恐嚇以求脫身,損及被害人之居住自由安寧,自應予以適切譴責,惟另酌以被告前無明顯頻繁之不法行徑,此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且於本案事發遭逮獲後便未再規避一切,完全坦認所為,可見非無分辨是非之基本智識,經本院詢以行為動機,查得被告係因離家在外自住,因喪失經濟支援導致生活無以為繼,始行鋌而走險違犯本案,對照被告固曾持刀恫嚇,卻未用來施以積極攻擊,堪認其仍有良善之心,被告於犯案之際年歲甚輕,尚在保護管束監督之中,而由此先前所受處分,當可推知被告家庭功能應未全然喪失,本案被告行為確有差池,然若逕對之科予重刑,忽略被告猶存之可塑特性,斲傷可能之將來前程,又豈為吾人所願,刑罰固須有其應報目的,然就預防之功更非可偏廢不顧,是本院考量再三並思忖相關情狀,認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毋寧於本案之中更能求得法理衡平。本院同時也期待被告現下所受保護管束之處分,不致因本案另受徒刑之宣告而遭撤銷,期在服刑完畢之後,被告猶能藉此獲得充分且必要之持續關懷,及生活上之輔導善誘,循序漸進使其重拾個人自信,回歸正常節奏再無偏差,本院更期許往後被告若再生困惑,希望另能停下腳步省思片刻,相信定能找到正確方向,並徹底發揮己身價值,讓人刮目相看,畢竟受有父母師長關懷者必不至於感受孤單。

三、至扣得之水果刀、口罩雖為被告用以違犯本案所憑之物,然其既表示係從朋友家中取得而非屬自身所有,另核該等物品復不具違禁物之性質,爰無由宣告沒收,附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305 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2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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