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55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鎰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0755 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鎰元攜帶凶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一字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 、2 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應更正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扣案之一字起子乙支,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本院認定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32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5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