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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6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66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暉恩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48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暉恩收受贓物,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 至3 行之前案紀錄分補充為:「林暉恩於㈠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信裁字第154 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4年9 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31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㈡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 年 度簡字第765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2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㈢96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82 號、96年度簡字第8471號、97年度簡字第311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分別於97年4 月9 日、97年4 月22日、97年6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㈣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71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㈤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共2 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82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11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㈦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簡字第746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㈧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㈣至㈥部分所示之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並與㈦、㈧部分所示之刑期接續執行,於99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第3 至4 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期』之人」更正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第7 行「竟仍於100 年5 月30日7 時30分許」補充為「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不確定故意,於100 年5 月30日7 時30分許」,理由補充「按行車執照為汽機車合法來源之證明,一般駕駛人均知駕駛汽機車需隨車攜帶行車執照以供查驗,若有向他人借用車輛之情形,借用人亦會向出借人索取汽機車行車執照,以避免於駕駛或騎乘過程中遭警察臨檢盤查,因駕駛者非車主而橫生枝節。查被告於向不知真實姓名、年籍之朋友借用機車時,該友人未一併交付行車執照,上開機車之來源顯然可疑,而被告為成年人,對此當有認識,然仍逕自收受上開機車使用,顯係認縱使上開機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亦不違背其本意,足見被告主觀上具有收受贓物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外,其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另被告前有如前開補充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年少青壯,不思以正軌賺取財物,而收受來路不明之贓物,助長財產犯罪之風氣,導致被害人追回失物困難,惟該機車已經被害人領回,損害減輕,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扣案機車鑰匙1支乃被告收受贓車犯罪完成後始予使用,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66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