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3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以文
上列被告因賭博(原起訴案由係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200號、第8702號、第14397 號),經上列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曾以文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如附件),並補充、更正犯罪事實如下:「…紀惠貞係擔任外場人員(起訴書誤認係櫃檯人員,應予更正),每天晚上先由胡海清櫃檯人員謝溱芸及黃寶珠等輪值金庫人員…」;補充理由如下:「審判權部分:查被告曾以文為現役軍人,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 項規定:『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僅將現役軍人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賭博財物者,列入陸海空軍刑法之範疇予以規範;至於非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賭博罪,則予以排除,而應由普通法院審理。本件被告曾以文所為並非在軍事處所賭博,並無軍事審判法之適用,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管轄權部分: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及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告所在地,係指被告起訴當時所在之地而言;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各個具體刑事案件本應按照事物及土地管轄定管轄法院,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審判係基於促進訴訟及訴訟經濟之考量,故應以案件與案件之間存在特殊的關聯性關係為前提;牽連管轄又稱合併管轄,乃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將數個具關連性之刑案合併由一管轄法院審判。而所謂關連性,除刑事訴訟法第7 條之法定要件外,尚應審酌各該案件於訴訟進行中,就證據之調查是否具共通性及便利性,尤以司法院釋字第582 號解釋後,關於共同被告對其他被告需以證人之身分為具結並行詰問始得為證據,其彼此間具證據之共通性自不待言;再是否為相牽連案件,應依「起訴之事實」而為認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及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125 號函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學理上所指之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除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如賄賂罪、賭博罪)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而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適用外;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不論係任意共犯或必要共犯中之「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均為共同正犯之一種(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1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曾以文之住所係在基隆市○○區○○路55巷22號,且其涉嫌在基隆市○○區○○路34號之麗晶電子遊藝場為普通賭博犯行。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 條之規定,本院就前開被告曾以文無土地管轄權。惟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告所在地,係指其身體所在之地,並以起訴時為標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與強制,皆所不問(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第37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於本案中同被起訴之同案被告劉永萬(本院另行審結)就本案起訴事實所載涉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普通賭博罪等犯行,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時,正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係在本院之轄區內,依法本院對之即有土地管轄權。又雖同案被告楊清芳、周志雄、童銘明、胡海清、謝溱芸、黃寶珠、紀惠貞等七人(以上七人本院另以100 年度簡字第6207號審結)於本案起訴時之相關住、居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本均無土地管轄權,如前所述,惟渠七人所涉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普通賭博罪等犯行,既係與共犯劉永萬共同犯之,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之規定而為「相牽連案件」,故本院對同案被告楊清芳、周志雄、童銘明、胡海清、謝溱芸、黃寶珠、紀惠貞等七人亦有牽連管轄權;另雖被告曾以文於本案起訴時之相關住所,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本無土地管轄權,亦如前述,惟其所涉犯普通賭博犯行之對向共犯劉永萬於本院有土地管轄權,以及涉犯普通賭博犯行之對向共犯楊清芳、周志雄、童銘明、胡海清、謝溱芸、黃寶珠、紀惠貞於本院有牽連管轄權,已如前述,故被告曾以文就本案起訴事實中之普通賭博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之規定亦為「相牽連案件」,且上開同案被告等人之扣案物品,均具證據共同性,故基於證據調查之便利性、訴訟經濟之同一考量,應認本院對被告曾以文所涉本案起訴事實中之普通賭博犯行,俱有牽連管轄權。」;補充證據如下:「被告曾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參見本院100 年度矚訴字第1 號卷卷三之100 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二、核被告曾以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爰審酌被告曾以文為賭客,至該麗晶電子遊藝場為賭博犯行,行為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能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及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上列被告曾以文因賭博(原起訴案由係貪污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上列被告曾以文就普通賭博罪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上述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26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一: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備 註 │├──┼────────────────────────┼────────┤│ 一 │電動賭博機具「幸運豬」合計十八台(含IC板十八片)│當場賭博之器具;││ │ │另機台本體未隨同││ │ │檢送本院贓物庫入││ │ │庫 │├──┼────────────────────────┼────────┤│ 二 │電動賭博機具「電車」十八台(含IC板十八片) │同上 │├──┼────────────────────────┼────────┤│ 三 │電動賭博機具「加勒比」三十四台(含IC板三十四片)│同上 │├──┼────────────────────────┼────────┤│ 四 │電動賭博機具「夢夢」十六台(含IC板十六片) │同上 │├──┼────────────────────────┼────────┤│ 五 │電動賭博機具「水果」十六台(含IC板十六片) │同上 │├──┼────────────────────────┼────────┤│ 六 │賭資新臺幣(下同)共十七萬五千元(五萬八千元、十│在賭檯及兌換籌碼││ │一萬七千元) │處之財物;此部分││ │ │款項未隨同檢送本││ │ │院贓物庫入庫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6200號
第8702號
第14397號
被 告 黃朝邨 男 6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9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律師
胡盈州律師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李慶華 男 6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38之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蘇凱平律師
陳宏模律師
被 告 劉永萬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路77巷88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楊清芳 女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仁愛區○○○路19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志雄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98巷1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童銘明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街38巷47之1
號
居基隆市○○○路135巷49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振農律師
被 告 胡海清 男 6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路112巷110弄
19之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謝溱芸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雲林縣湖口鄉埔南村121之9號
居基隆市○○區○○街460之1號17樓
黃寶珠 女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街263巷19弄12號B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紀惠貞 女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29巷24弄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明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27巷21弄47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清傑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07巷54號
居基隆市○○區○○路25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苗順風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58巷124號
居基隆市○○區○○路258巷14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大圍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39巷45之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煜森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高樹鄉○○街4之1號
居臺北市○○○路○段17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金來 男 7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路112巷110弄
1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余政諒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34巷10號
居基隆市○○區○○路142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清芳 男 6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62巷11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光昊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95巷4弄11號
居臺北市○○路202巷11號8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巨龍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9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崑明 男 7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正廷律師
林正疆律師
被 告 伍伯川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7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夙岑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67巷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宗賢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街67巷11之3號
居基隆市○○街32之4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C00000000號
周信良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82巷11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小雁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33巷8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桔鴻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433巷8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石志明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大園鄉○○路46巷24號
居臺北市○○街5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君郎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6巷5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77巷6號1樓
簡鴻明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570巷73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以文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路55巷2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歡雄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12巷8弄5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被 告 林興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06巷8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廖榮輝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街48之1號
居基隆市安樂區○○○街301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律師
陳雅萍律師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謝奕震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36巷25號底
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姜智逸律師
吳孟勳律師
舒瑞金律師
被 告 王炳坤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37之9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簡啟煜律師
侯傑中律師
林則奘律師
被 告 余睿紘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七堵區○○○路85號6樓之1
居基隆市七堵區○○○路85號6樓之7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彭敘明律師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陳建志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七堵區○○○路15之53號4
樓之3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鍾岳微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段18之7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淑琴律師
蔡美君律師
被 告 陳建貴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中山區○○○路211號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林錦鴻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路13巷15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柴建華律師
許智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朝邨及李慶華為牟取不法利益,於民國82年間起在基隆市
○○區○○路34號開設麗晶電子遊藝場,內部擺設有102台
小鋼珠機台,並與劉永萬、周志雄、楊清芳、童銘明、胡海
清、紀惠貞、謝溱芸、黃寶珠等人共同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以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聚集不特定賭客把玩機台,並由劉永萬擔任麗晶電子遊
藝場現場經理,楊清芳擔任會計,周志雄擔任現場主任,每
天晚上先由胡海清向櫃檯人員紀惠貞、謝溱芸及黃寶珠等輪
值金庫人員請領新臺幣(下同) 3至5萬元不等之現金,做為
與賭客對賭之周轉金,賭客在中獎後會以小鋼珠向櫃檯小姐
兌換「鋼珠再玩券」卡片,2000粒小鋼珠可換取綠色「鋼珠
再玩券」卡片值1000元現金;4000粒小鋼珠可換取紅色「鋼
珠再玩券」卡片值2000元現金,另有1000粒「鋼珠再玩券」
卡片值500元現金,嗣由童銘明帶領賭客在遊藝場外不特定
地點與胡海清會面,以「鋼珠再玩券」卡片兌換現金方式供
賭客賭博,嗣於100年3月2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
搜索票搜索該遊藝場,並查獲現場有賭客陳志明、林大圍、
苗順風、張清傑、楊煜森、鍾金來、余政諒、謝清芳、吳光
昊、陳巨龍、簡崑明、伍伯川、鄭夙岑、張宗賢、周信良、
林小雁、劉桔鴻、石志明、林君郎、簡鴻明、曾以文等21人
,並查扣IC板(幸運豬主機板、電車主機板、加勒比主機板
、夢夢主機板、水果主機板)102片、機台、現金共268800
元(58000元、117000元、80800元、13000元)、林至恭於
華南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房屋租賃契
約書、福利金日記帳、員工薪資明細表、帳冊資料、現金收
支簿、聯絡本、雜記資料、記事本、鋼珠再玩券等,該遊藝
場始停止營業。
二、黃朝邨、李慶華、劉永萬等人為避免麗晶電子遊藝場涉犯賭
博之犯行遭警查緝,竟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分別向基隆市
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林興、廖榮輝、謝奕震、王炳坤、余睿
紘、陳建志、鍾岳微、陳建貴、林錦鴻行賄。王炳坤於96年
8月至98年2月間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下簡稱第一分
局)第二組巡官及98年2月10日至98年9月30日間代理警備隊
副隊長;林興於95年至98年10月間為第一分局第一組警員;
余睿紘於97年8月至99年9月間為第一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陳
建志於97年7月至98年12月間為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愛五
路管區警員;鍾岳微於95年8月至98年12月間為第一分局延
平街派出所警員兼總務;廖榮輝於98年12月至99年12月間為
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警員兼總務;謝奕震於98年12月至
100年3月間為第一分局警備隊隊員;陳建貴於99年9月至100
年3月間為第一分局偵查隊負責愛五路刑責區偵查佐;林錦
鴻於93年2月至98年12月退休前為第一分局警備隊巡佐;王
炳坤等9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且均屬有調查犯罪職務之人員,對轄
區內經營賭博之遊藝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竟基於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之犯意,定期收受麗晶遊藝場業者黃朝邨及李慶華
透過劉永萬致贈之賄款,其中黃朝邨透過劉永萬於每月致贈
第一分局第一組警員林興,第二組王炳坤,偵查隊余睿紘、
陳建貴,警備隊隊員謝奕震、林錦鴻及延平街派出所廖榮輝
、陳建志、鍾岳微,共計24萬元賄款,以包庇麗晶遊藝場經
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迅速通過,茲
將其行、受賄之時間、地點分述如下:
(一)林興收賄部分:林興係第一分局第一組警員,任職期間自
95年1月間至98年10月31日,嗣調任偵查隊。林興對轄區
內經營賭博之遊藝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竟基於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收受賄賂。總計林興因包庇麗晶遊藝場經
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而收受
賄賂9萬元。
(二)廖榮輝收賄部分:廖榮輝係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警員,
任職期間自99年4月至99年11月,嗣調任第一分局第四組
。廖榮輝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遊藝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
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
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收受賄賂。總計廖榮輝因
包庇麗晶遊藝場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
順利通過,而收受賄賂12萬元。
(三)謝奕震收賄部分:謝奕震係自99年4月擔任第一分局警備
隊員,渠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遊藝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
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開始每月代收由劉永萬
致贈第一組賄款3萬元、第二組賄款2萬5,000元及警備隊
賄款2萬元,迄100年3月1月遭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人員以準現行犯逮捕為止,其間於99年4月27日下午5時24
分許,謝奕震前往麗晶遊藝場,李慶華通知劉永萬回遊藝
場與謝奕震會面,謝奕震向劉永萬表示將來警備隊及第一
組賄款由渠代收。其中謝奕震收賄之情形,詳如附表編號
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收受賄賂。嗣
於100年3月1日晚上9時5分,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
處人員在基隆市○○區○○路236號巷口以準現行犯逮捕
謝奕震。總計謝奕震因包庇麗晶遊藝場經營賭博電玩或縱
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而收受賄賂41萬元。
(四)王炳坤受賄部分:王炳坤自95年12月至96年8月擔任基隆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巡佐;96年8月至97年6月擔
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二組巡官;97年6月19日至98
年2月10日擔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組巡官;98年2
月10日調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備隊擔任副隊長。渠
對經營賭博之遊藝場,本負有舉報、查緝取締之責,竟基
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自96年1月間起即每月收受
由劉永萬致贈之賄款3萬元,其間於98年2月10日王炳坤代
理警備隊副隊長,仍持續收受劉永萬欲致贈給第二組之賄
款,至99年6月由謝奕震收受該筆賄款為止。其中王炳坤
收賄之情形,詳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
所示之方式,收受賄賂。總計王炳坤因包庇麗晶遊藝場經
營賭博電玩,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而收受賄賂
123萬元。
(五)余睿紘收賄部分:余睿紘自97年8月9日至99年9月止,擔
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刑責區○○○路
及愛七路附近。渠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遊藝場負有查緝取
締之責,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接任愛五路
刑責區偵查佐後,即開始每月收受由劉永萬致贈之賄款3
萬5,000元,迄99年11月由陳建貴接任為止。其間余睿紘
收賄之情形,詳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
所示之方式,收受賄賂。嗣於99年2月至11月間,劉永萬
透過不知情之傅政樺(另為不起訴處分)聯絡余睿紘在酒
店宴飲時,按月交付賄款3萬5,000元給余睿紘。其中有2
次係由黃朝邨於99年6月10日凌晨1時許,透過不知情之傅
政樺約余睿紘在基隆市○○路麥當勞騎樓地下道會面,由
黃朝邨交付賄款3萬5,000元給余睿紘,及99年7月19日晚
上11時58分許,透過不知情之傅政樺約余睿紘在基隆市○
○路消防隊附近會面,並由黃朝邨交付賄款3萬5,000元給
余睿紘。總計余睿紘因包庇麗晶遊藝場經營賭博電玩,或
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而收受賄賂101萬5000元。
(六)陳建志收賄部分:陳建志係於97年7月至98年12月擔任第
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愛五路管區警員。渠對轄區內經營賭
博之遊藝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之犯意,按月收受由劉永萬致贈之賄款9萬元。其間陳建
志收賄之情形,詳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收受賄賂。總計陳建志因包庇麗晶遊藝場
經營賭博電玩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而收受賄賂
162萬元。
(七)鍾岳微收賄部分:鍾岳微係自95年8月至98年12月擔任第
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警員兼總務,渠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
遊藝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
意,按月收受由劉永萬致贈之賄款4萬元。其間鍾岳微收
賄之情形,詳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收受賄賂。總計鍾岳微因包庇麗晶遊藝場經營
賭博電玩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而收受賄賂164萬
元。
(八)陳建貴收賄、陳歡雄幫助行賄部分:陳建貴係自99年9月
至100年3月擔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並接任余
睿紘擔任偵查隊愛五路刑責區偵查佐。渠對轄區內經營賭
博之遊藝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之犯意,於99年12月開始,按月收受由劉永萬致贈之賄款
3萬5,000元;而陳歡雄係劉永萬、陳建貴之好友,其明知
劉永萬係交付賄款予陳建貴,以求包庇麗晶遊藝場經營賭
博電玩,竟仍基於幫助行賄之故意,幫助劉永萬行賄陳建
貴。其間陳建貴收賄之情形,詳如行收賄情形附表編號六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行、受賄方式,收受賄
賂。總計陳建貴因包庇麗晶遊藝場經營賭博電玩或縱遭臨
檢,仍可順利通過,而收受賄賂10萬5000元。
(九)林錦鴻收賄部分:林錦鴻係自93年2月至98年12月擔任第
一分局警備隊員。渠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遊藝場負有查緝
取締之責,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按收受由劉
永萬致贈之賄款2萬元。其間林錦鴻收賄之情形,詳如行
收賄情形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行
、受賄方式,收受賄賂。總計林錦鴻因包庇麗晶遊藝場經
營賭博電玩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而收受賄賂142
萬元。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黃朝邨、李慶華、劉永萬、楊清芳、周志雄、謝溱芸
、黃寶珠、紀惠貞、童銘明、胡海清等人涉犯刑法第268
條賭博罪嫌部分:
┌───┬─────────┬────────────┐
│編 號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黃朝邨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3.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麗晶遊藝場是有│
│ │ │ 牌照的,但是確實有經營│
│ │ │ 賭博性電動。 │
│ │ │4.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麗晶遊藝場是經│
│ │ │ 營小鋼珠的遊藝場,如果│
│ │ │ 客人打贏的話,可以將贏│
│ │ │ 得的小鋼珠到櫃臺換取「│
│ │ │ 寄珠卡」,每1,000顆可 │
│ │ │ 以換500元的寄珠卡,店 │
│ │ │ 裡有500元、1,000元及 │
│ │ │ 2,000元的寄珠卡。遊藝 │
│ │ │ 場由員工童銘明(綽號「│
│ │ │ 兩撇」)向賭客收卡,另│
│ │ │ 一名員工胡海清(綽號 │
│ │ │ Kaise(日語))負責給賭 │
│ │ │ 客賭金,完成遊藝場與賭│
│ │ │ 客對賭的流程。遊藝場實│
│ │ │ 際負責人就是渠跟李慶華│
│ │ │ ,負責遊藝場的運作,渠│
│ │ │ 等也是股東。劉永萬是遊│
│ │ │ 藝場內外場的經理,晚班│
│ │ │ 主任周志雄,負責服務現│
│ │ │ 場賭客及排除機台故障等│
│ │ │ 事宜,會計是楊清芳,其│
│ │ │ 餘的是現場服務人員。 │
│ │ │5.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麗晶遊藝場經營│
│ │ │ 賭博性小鋼珠已經十幾年│
│ │ │ 了,但詳細時間記不清楚│
│ │ │ 。 │
│ │ │6.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渠等經營麗晶遊│
│ │ │ 藝場係為了做生意,為了│
│ │ │ 賺錢。因為渠等沒有作帳│
│ │ │ ,賺的錢就分掉,有時候│
│ │ │ 沒賺的時候,就把賺的錢│
│ │ │ 補進去,迄今並未計算到│
│ │ │ 底賺了多少錢。 │
│ │ │7.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麗晶遊藝場有10│
│ │ │ 0多坪,目前使用的小鋼 │
│ │ │ 珠機台只有一半。遊藝場│
│ │ │ 一進門就是擺放小鋼珠機│
│ │ │ 台,左邊是櫃臺,後面是│
│ │ │ 員工休息室及辦公室使用│
│ │ │ ,前述與賭客對賭時,收│
│ │ │ 卡及換錢的地點都在遊藝│
│ │ │ 場附近,確實地點由童銘│
│ │ │ 明及胡海清自行與賭客聯│
│ │ │ 繫及約定。 │
├───┼─────────┼────────────┤
│ 2 │被告李慶華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3.被告李慶華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做這一行哪一家│
│ │ │ 沒換錢。麗晶遊藝場以前│
│ │ │ 曾有幫客人換現金,後來│
│ │ │ 有一段時期政府規定可以│
│ │ │ 換禮品,這幾年又規定不│
│ │ │ 能換禮品,但我們還是有│
│ │ │ 幫客人在換錢。 │
│ │ │4.被告李慶華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渠係麗晶遊藝場│
│ │ │ 股東,股份大概是11分之│
│ │ │ 1。 │
├───┼─────────┼────────────┤
│ 3 │被告劉永萬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4 │被告楊清芳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3.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麗晶電子遊戲場經營│
│ │ │ 模式是客人以10元向櫃臺│
│ │ │ 兌換1個代幣,每個代幣 │
│ │ │ 投到柏青哥機器旁的「玉│
│ │ │ 貸機」就可以跑出20顆珠│
│ │ │ 子供客人把玩,當客人將│
│ │ │ 贏來的珠子累積到2000顆│
│ │ │ ,可以拿來換1張卡片, │
│ │ │ 直到下次他們再拿卡片來│
│ │ │ 換代幣,他們再用代幣買│
│ │ │ 珠子繼續玩。另外,客人│
│ │ │ 也可以將卡片賣給其他客│
│ │ │ 人讓其他客人去兌換代幣│
│ │ │ ,有的客人可以在晚上將│
│ │ │ 卡片到遊戲場外面與公司│
│ │ │ 的人兌換現金。 │
│ │ │4.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大概是晚上7、8點之│
│ │ │ 後,可以到遊戲場外面與│
│ │ │ 公司的人兌換現金。 │
├───┼─────────┼────────────┤
│ 5 │被告周志雄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6 │被告謝溱芸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3.遊藝場有兌換現金,最高│
│ │ │ 一天20萬元,最差也有5 │
│ │ │ 萬元。 │
│ │ │4.麗晶遊藝場每天營業額也│
│ │ │ 大概有20萬元。 │
├───┼─────────┼────────────┤
│ 7 │被告黃寶珠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8 │被告紀惠貞於調查局│1.否認犯行,辯稱渠僅從事│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打掃等工作。 │
│ │ │2.惟被告紀惠貞於調查局偵│
│ │ │ 訊時已供述:「我在基隆│
│ │ │ 市○○路34號的麗晶柏青│
│ │ │ 哥遊藝場所擔任班長乙職│
│ │ │ ,迄今有10年的時間」、│
│ │ │ 「我必須巡機台、幫客人│
│ │ │ 拿桶子裝開獎的珠子及修│
│ │ │ 理機台等」,其行為已屬│
│ │ │ 經營賭場之行為。 │
├───┼─────────┼────────────┤
│ 9 │被告童銘明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3.被告童銘明於100年3月4 │
│ │ │ 日自白:客人拿鋼珠兌換│
│ │ │ 卡直接找我換現金,我都│
│ │ │ 是在該棟大樓管理室的騎│
│ │ │ 樓下、麗晶遊藝場對面空│
│ │ │ 地、基隆市○○路電力公│
│ │ │ 司營業所外面、愛五路及│
│ │ │ 仁二路的咖啡廳外面等處│
│ │ │ 兌換,時間是晚上7點到 │
│ │ │ 凌晨6點,卡有分一千顆 │
│ │ │ 及二千顆鋼珠的兌換卡,│
│ │ │ 一千顆即表示一千元,一│
│ │ │ 千元是藍色的卡,二千元│
│ │ │ 是朱紅色的卡。 │
│ │ │4.被告童銘明於100年3月4 │
│ │ │ 日:我都是在客人進去時│
│ │ │ ,跟他們說我是公司的員│
│ │ │ 工,如果要換錢可以來找│
│ │ │ 我,我也會在前述地點跟│
│ │ │ 你兌換現金,所以客人就│
│ │ │ 知道是我,這家店只有我│
│ │ │ 一個人負責換錢。 │
├───┼─────────┼────────────┤
│ 10 │被告胡海清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 。 │
│ │ │3.被告胡海清於100年3月7 │
│ │ │ 日:我承認我有受僱於麗│
│ │ │ 晶遊藝場,負責與顧客兌│
│ │ │ 換賭金的事實,我確實有│
│ │ │ 與賭客兌換賭金,但我不│
│ │ │ 知道賭客的名字,賭客的│
│ │ │ 名字和他們的臉我無法對│
│ │ │ 上。 │
│ │ │4.被告胡海清於100年3月7 │
│ │ │ 日:都是在仁二路與愛五│
│ │ │ 路口的燈具店門口及愛五│
│ │ │ 路往仁三路的彎路等2處 │
│ │ │ 兌換,沒有其他地方了。│
│ │ │ 兌換的時間就是由童銘明│
│ │ │ 電話指示的時間,時間都│
│ │ │ 不一定,但我上班的時間│
│ │ │ 是晚上7時至凌晨5時,所│
│ │ │ 以也都是在這個時間內兌│
│ │ │ 換賭金。 │
│ │ │3.被告胡海清於100年3月7 │
│ │ │ 日:我每天會主動跟麗晶│
│ │ │ 遊藝場的櫃臺小姐拿3至5│
│ │ │ 萬元不等的現金,做為與│
│ │ │ 賭客兌換賭金之周轉金,│
│ │ │ 櫃臺小姐也知道我拿錢的│
│ │ │ 目的就是要與賭客兌換賭│
│ │ │ 金,因為這樣的模式已經│
│ │ │ 運作很久,我不需要簽收│
│ │ │ ,也不需要向麗晶遊藝場│
│ │ │ 回帳,因為賭客與我、童│
│ │ │ 銘明及遊藝場店家的遊戲│
│ │ │ 規則就是這樣做。 │
│ │ │4.被告胡海清於100年3月7 │
│ │ │ 日:麗晶遊藝場是賭博性│
│ │ │ 電玩店,而我就是代表公│
│ │ │ 司兌換賭金的員工。 │
├───┼─────────┼────────────┤
│ 11 │扣案IC板(幸運豬主│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機板、電車主機板、│ │
│ │加勒比主機板、夢夢│ │
│ │主機板、水果主機板│ │
│ │)102片 │ │
├───┼─────────┼────────────┤
│ 12 │扣案機台 │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 13 │扣案現金共268800元│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58000元、117000 │ │
│ │元、80800元、13000│ │
│ │元) │ │
├───┼─────────┼────────────┤
│ 14 │扣案林至恭於華南銀│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行基隆分行帳戶(帳│ │
│ │號000000000000) │ │
├───┼─────────┼────────────┤
│ 15 │扣案房屋租賃契約書│麗晶遊藝場確有賭博情事。│
│ │、福利金日記帳、員│ │
│ │工薪資明細表、帳冊│ │
│ │資料、現金收支簿、│ │
│ │聯絡本、雜記資料、│ │
│ │記事本、鋼珠再玩券│ │
│ │等 │ │
└───┴─────────┴────────────┘
(二)被告陳志明、林大圍、苗順風、張清傑、楊煜森、鍾金來
、余政諒、謝清芳、吳光昊、陳巨龍、簡崑明、伍伯川、
鄭夙岑、張宗賢、周信良、林小雁、劉桔鴻、石志明、林
君郎、簡鴻明、曾以文等21人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
罪嫌部分:
┌───┬─────────┬────────────┐
│編 號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志明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2 │被告林大圍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3 │被告苗順風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4 │被告張清傑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5 │被告楊煜森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6 │被告鍾金來於調查局│否認犯行,辯稱渠未換錢。│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
├───┼─────────┼────────────┤
│ 7 │被告余政諒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8 │被告謝清芳於調查局│否認犯行,辯稱渠未換錢。│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
├───┼─────────┼────────────┤
│ 9 │被告吳光昊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10 │被告陳巨龍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11 │被告簡崑明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12 │被告伍伯川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13 │被告鄭夙岑於調查局│否認犯行,辯稱渠未換錢。│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
├───┼─────────┼────────────┤
│ 14 │被告張宗賢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15 │被告周信良於調查局│否認犯行,辯稱渠未換錢。│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
├───┼─────────┼────────────┤
│ 16 │被告林小雁於調查局│否認犯行,辯稱渠知道麗晶│
│ │及偵查中之自白 │遊藝場有兌換,但渠沒有兌│
│ │ │換現金。 │
├───┼─────────┼────────────┤
│ 17 │被告劉桔鴻於調查局│否認犯行,辯稱渠知道麗晶│
│ │及偵查中之自白 │遊藝場有兌換現金,但渠沒│
│ │ │有兌換現金。 │
├───┼─────────┼────────────┤
│ 18 │被告石志明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19 │被告林君郎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20 │被告簡鴻明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21 │被告曾以文於調查局│1.自白賭博犯行。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 │ 之情事。 │
├───┼─────────┼────────────┤
│ 22 │被告黃朝邨、李慶華│1.自白賭博犯行。 │
│ │、劉永萬、楊清芳、│2.麗晶遊藝場確有兌換現金│
│ │周志雄、謝溱芸、黃│ 之情事。 │
│ │寶珠、童銘明、胡海│ │
│ │清於調查局及偵查中│ │
│ │之自白 │ │
├───┼─────────┼────────────┤
│ 23 │扣案機台、IC板 │麗晶遊藝場確有涉犯賭博犯│
│ │ │行之事實。 │
└───┴─────────┴────────────┘
(三)被告黃朝邨、李慶華、劉永萬、陳歡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3項、第1項行賄罪及被告林興、廖榮輝、謝奕震
、王炳坤、余睿紘、陳建志、鍾岳微、陳建貴、林錦鴻涉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部分:
┌───┬─────────┬────────────┐
│編 號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楊清芳於調查局│1.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日:我知道劉永萬每個月│
│ │ │ 月初會拿錢給員警,但是│
│ │ │ 是拿給哪個員警我則不清│
│ │ │ 楚。 │
│ │ │2.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劉永萬有時候月初會│
│ │ │ 寄放一筆錢在公司的金庫│
│ │ │ 內,我知道這些錢是要給│
│ │ │ 員警的,但是是給哪位員│
│ │ │ 警我則不清楚,要問劉永│
│ │ │ 萬本人才知道。 │
│ │ │3.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麗晶電子遊戲場為避│
│ │ │ 免遭警方查獲違法賭博行│
│ │ │ 為,有定期行賄相關員警│
│ │ │ ,但是給哪些員警我則真│
│ │ │ 的不清楚。 │
│ │ │4.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麗晶電子遊戲場每個│
│ │ │ 月行賄員警之金額,從我│
│ │ │ 96年間擔任會計以來,金│
│ │ │ 額差不多都是在44萬元上│
│ │ │ 下。 │
│ │ │5.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每個月月初黃朝邨要│
│ │ │ 我拿公司的錢給黃朝邨,│
│ │ │ 再由黃朝邨交予劉永萬去│
│ │ │ 交給員警,至於是全部由│
│ │ │ 劉永萬去交或他僅交一部│
│ │ │ 分我則不清楚。 │
│ │ │6.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如果公司領的現金夠│
│ │ │ 的話,我就直接拿公司裡│
│ │ │ 面的錢,如果不夠的話,│
│ │ │ 我就前往華南銀行基隆分│
│ │ │ 行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林至恭帳戶提領。 │
│ │ │7.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麗晶電子遊戲場每月│
│ │ │ 行賄員警之44萬元有記載│
│ │ │ 在帳冊上,就在扣押物編│
│ │ │ 號4-1號「2月份流水帳」│
│ │ │ 第7頁,記載為『暫付2/1│
│ │ │ 440,000』。 │
│ │ │8.被告楊清芳於100年3月2 │
│ │ │ 日:他們是說錢是交給『│
│ │ │ 戴帽子』。 │
├───┼─────────┼────────────┤
│ 2 │被告黃朝邨於調查局│1.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日自白:我從幾年前開始│
│ │ │ 顧店(麗晶遊藝場)起,│
│ │ │ 便每個月給劉永萬14萬元│
│ │ │ ,作為行賄警察之用。劉│
│ │ │ 永萬從麗晶遊藝場開設,│
│ │ │ 即在該遊藝場工作,因此│
│ │ │ 自我開始擔任麗晶遊藝場│
│ │ │ 現場負責人時,劉永萬便│
│ │ │ 告訴我,每個月要準備14│
│ │ │ 萬元,作為公關行賄員警│
│ │ │ 使用。 │
│ │ │2.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每月行賄警備隊│
│ │ │ 2萬元;行政組(1組)3 │
│ │ │ 萬元;督察組(2組)2萬│
│ │ │ 5,000元;偵查隊3萬 │
│ │ │ 5,000元;延平派出所3萬│
│ │ │ 元。行賄目的是為了遊藝│
│ │ │ 場正常營業,避免警察找│
│ │ │ 我們麻煩,而這個麻煩的│
│ │ │ 意思是避免警察抓我們賭│
│ │ │ 博。 │
│ │ │3.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我知道有警備隊│
│ │ │ 的員警綽號「小胖」按月│
│ │ │ 向我們收賄2萬元,至於 │
│ │ │ 該隊曾經向我們索賄的警│
│ │ │ 員還有誰要問劉永萬才清│
│ │ │ 楚。目的是希望警察臨檢│
│ │ │ 時,不要找我們麻煩。 │
│ │ │4.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我記得行賄警備│
│ │ │ 隊2萬元好幾年,詳細已 │
│ │ │ 經有多少時間,我不記得│
│ │ │ 了,我知道警備隊綽號「│
│ │ │ 小胖」有收錢,是否該隊│
│ │ │ 還有其他員警我不知道。│
│ │ │ 我每月1日至5日固定給劉│
│ │ │ 永萬共14萬元,包含給「│
│ │ │ 小胖」的2萬元在內,至 │
│ │ │ 於他何時給「小胖」,這│
│ │ │ 要劉永萬自己講才準確。│
│ │ │5.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我通常沒有問,│
│ │ │ 劉永萬就不會主動回報,│
│ │ │ 但是偶爾我會問他,他就│
│ │ │ 會回答說「有」。我不會│
│ │ │ 向員警員警確認,他們有│
│ │ │ 沒有收到錢,因為我想他│
│ │ │ 們如果沒收到錢,或劉永│
│ │ │ 萬沒有送到,我們店裡應│
│ │ │ 該就會有我前述的麻煩,│
│ │ │ 但是到現今我們店裡並沒│
│ │ │ 有碰到這方面的麻煩。 │
│ │ │6.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問:據劉永萬│
│ │ │ 於100年3月17日表示,他│
│ │ │ 從99年開始每個月付謝奕│
│ │ │ 震4萬5,000元,其中2萬 │
│ │ │ 元為警備隊,2萬5,000元│
│ │ │ 為幫督察組處理,對此你│
│ │ │ 有何意見?答:劉永萬講│
│ │ │ 得沒錯,所以依我前述我│
│ │ │ 不知道督察組是誰收賄,│
│ │ │ 只知道他們要收2萬5,000│
│ │ │ 元的賄款,我現在才知道│
│ │ │ 是由謝奕震處理,但是有│
│ │ │ 關從何時開始行賄要問劉│
│ │ │ 永萬才清楚,因為實際送│
│ │ │ 錢的人是他,不是我,我│
│ │ │ 確定的是我給劉永萬14萬│
│ │ │ 元行賄員警的款項已經好│
│ │ │ 幾年了」。 │
│ │ │7.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我知道有行政組│
│ │ │ 的員警林興按月向我們收│
│ │ │ 賄3萬元,至於該組曾經 │
│ │ │ 向我們索賄的警員還有誰│
│ │ │ ,要問劉永萬才清楚。 │
│ │ │8.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我記得行賄行政│
│ │ │ 組3萬元好幾年,詳細已 │
│ │ │ 經有多少時間,我不記得│
│ │ │ 了,我知道林興有收錢,│
│ │ │ 是否該組還有其他員警收│
│ │ │ 錢,我不知道。我每月1 │
│ │ │ 日至5日固定給劉永萬共 │
│ │ │ 14萬元,包含給林興的3 │
│ │ │ 萬元在內,至於他何時給│
│ │ │ 林興,這要劉永萬自己講│
│ │ │ 才準確。行賄目的都是一│
│ │ │ 樣,希望警察臨檢時,不│
│ │ │ 要找我們麻煩,查緝我們│
│ │ │ 賭博。 │
│ │ │9.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我只知道有行賄│
│ │ │ 督察組2萬5,000元,不知│
│ │ │ 道有誰收錢。 │
│ │ │10.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 │
│ │ │ 21日自白:行賄偵查隊3│
│ │ │ 萬5,000元是給刑責區的│
│ │ │ 刑警,余睿紘是以前的 │
│ │ │ 刑責區刑警,除劉永萬 │
│ │ │ 有給他賄款3萬5,000元 │
│ │ │ 外,我也曾親自給他賄 │
│ │ │ 款3萬5,000元,這種情 │
│ │ │ 形約有2至3次,至於該 │
│ │ │ 隊收賄者還有誰、我們 │
│ │ │ 何時開始行賄、行賄多 │
│ │ │ 少時間及交付賄款過程 │
│ │ │ ,要問劉永萬才清楚。 │
│ │ │11.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 │
│ │ │ 21日自白:「問:通訊 │
│ │ │ 監察譯文編號1035)該 │
│ │ │ 通訊監察錄音與譯文內 │
│ │ │ 容是否相符?你及傅政 │
│ │ │ 樺於99年6月10日凌晨1 │
│ │ │ 時左右,約余睿紘至基 │
│ │ │ 隆廟口麥當勞附近會面 │
│ │ │ ,商談有關賄款事宜, │
│ │ │ 過程為何?答:通訊監 │
│ │ │ 察錄音與譯文內容有相 │
│ │ │ 符。沒錯,這跟賄款有 │
│ │ │ 關,我當時問余睿紘有 │
│ │ │ 無確實收到賄款3萬 │
│ │ │ 5,000元,他當時跟我講│
│ │ │ 劉永萬有時候會「不清 │
│ │ │ 楚」,也就是劉永萬沒 │
│ │ │ 有確實將賄款給付清楚 │
│ │ │ 給余睿紘,所以我當時 │
│ │ │ 在麥當勞愛三路旁的地 │
│ │ │ 下道入口,當場將3萬 │
│ │ │ 5,000元算給余睿紘。另│
│ │ │ 外如果我有遇到余睿紘 │
│ │ │ 的話,只要他跟我說「 │
│ │ │ 劉永萬不清楚」,我還 │
│ │ │ 是會將3萬5,000元算給 │
│ │ │ 余睿紘,這種情形約有2│
│ │ │ 、3次,但是綜合來講,│
│ │ │ 余睿紘還是每個月收得 │
│ │ │ 到3萬5,000元的賄款, │
│ │ │ 只不過劉永萬會拖欠, │
│ │ │ 但不致於不給」。 │
│ │ │12.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 │
│ │ │ 23日自白:「問:你於 │
│ │ │ 100年3月21日製作之調 │
│ │ │ 查筆錄是否實在?有無 │
│ │ │ 補充意見? 答:我要針 │
│ │ │ 對行賄警方金額做更正 │
│ │ │ ,其他的筆錄內容皆實 │
│ │ │ 在」。 │
│ │ │13.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 │
│ │ │ 23日自白:我要坦承, │
│ │ │ 我行賄延平派出所的金 │
│ │ │ 額應改為總共新臺幣(下│
│ │ │ 同) 13萬元。據我所知 │
│ │ │ 管區收取賄款3萬元,其│
│ │ │ 餘的10萬元是給派出所 │
│ │ │ 裡面的員警,但我不知 │
│ │ │ 道除管區外,到底還有 │
│ │ │ 哪些派出所的員警有收 │
│ │ │ 賄,這要問行賄的劉永 │
│ │ │ 萬及收賄的管區○○道 │
│ │ │ 。 │
│ │ │14.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 │
│ │ │ 23日自白:延平派出所 │
│ │ │ 總共13萬元,一組行政 │
│ │ │ 組30,000,二組督察組 │
│ │ │ 25,000元,三組偵查隊 │
│ │ │ 35,000元,警備隊20, │
│ │ │ 000元,所以我每月行賄│
│ │ │ 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所 │
│ │ │ 屬前述警察單位的總金 │
│ │ │ 額為24萬元。行賄的對 │
│ │ │ 象如我3月21日筆錄內容│
│ │ │ 。 │
│ │ │15.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 │
│ │ │ 23日自白:我每月從楊 │
│ │ │ 清芳拿44萬元,其中行 │
│ │ │ 賄前述警察單位員警24 │
│ │ │ 萬元,補貼李慶華幫我 │
│ │ │ 顧店的酬勞4萬元,補貼│
│ │ │ 劉永萬機車油錢1萬元,│
│ │ │ 剩下的15萬元歸我。 │
│ │ │16.被告黃朝邨於100年3月 │
│ │ │ 23日自白:「問:據劉 │
│ │ │ 永萬在本處供述:『我 │
│ │ │ 前次筆錄供稱有關跟鍾 │
│ │ │ 岳微借款10萬元的事情 │
│ │ │ 並不實在,那一次在延 │
│ │ │ 平派出所是因為我有2個│
│ │ │ 月的行賄款項沒有給鍾 │
│ │ │ 岳微,被黃朝邨知道後 │
│ │ │ ,直接約在延平派出所 │
│ │ │ 內對質,當時黃朝邨決 │
│ │ │ 定由公司先行墊付2個月│
│ │ │ 的賄款8萬元給鍾岳微,│
│ │ │ 在從我日後的薪水按月 │
│ │ │ 扣款。』,由此可知, │
│ │ │ 你知道鍾岳微每個月收 │
│ │ │ 取麗晶遊藝場4萬元賄款│
│ │ │ ,你如何表示?答:確 │
│ │ │ 實有這件事。但我實在 │
│ │ │ 忘記實際的賄款數目, │
│ │ │ 鍾岳微確實有收取遊藝 │
│ │ │ 場的賄款,但我不知道 │
│ │ │ 他每個月到底收取多少 │
│ │ │ 款項,這要問劉永萬」 │
│ │ │ 。 │
├───┼─────────┼────────────┤
│ 3 │被告李慶華於調查局│1.被告李慶華於100年3月21│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日自白:麗晶遊藝場有送│
│ │ │ 錢給轄區基隆第一分局的│
│ │ │ 員警,但我不知道送多少│
│ │ │ 錢,也不知道送給誰。我│
│ │ │ 只知道是劉永萬負責在送│
│ │ │ 錢。 │
│ │ │2.被告李慶華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問:(譯文編│
│ │ │ 號456)該通訊內容及譯 │
│ │ │ 文是否相符?至劉永萬家│
│ │ │ 中之員警為何人?劉永萬│
│ │ │ 回撥電話至家裡要員警與│
│ │ │ 你通話,以確認交付賄款│
│ │ │ 款項無誤,你如何解釋?│
│ │ │ 該次賄款金額為何?答:│
│ │ │ 因為之前劉永萬送錢並沒│
│ │ │ 有確實送給員警。後來黃│
│ │ │ 朝邨知道這件事告訴我,│
│ │ │ 我才開始注意這個情形。│
│ │ │ 我這通電話就是告訴那一│
│ │ │ 位員警,如果劉永萬送錢│
│ │ │ 又有出什麼問題,一定要│
│ │ │ 立刻讓我知道,我會轉告│
│ │ │ 黃朝邨,黃朝邨會再督促│
│ │ │ 劉永萬要確實把錢送出去│
│ │ │ 」。 │
│ │ │3.被告李慶華於100年3月21│
│ │ │ 日自白:「問:(通訊監│
│ │ │ 察內容及譯文581、582、│
│ │ │ 583)該通訊內容及譯文 │
│ │ │ 是否相符?劉永萬與陳建│
│ │ │ 志於98年9月4日晚上8點 │
│ │ │ 12分左右在基隆市○○路│
│ │ │ 「白馬」地點附近會面交│
│ │ │ 付賄款,劉永萬在交付賄│
│ │ │ 款現場回報你表示賄款9 │
│ │ │ 萬元已交給陳建志,陳建│
│ │ │ 志並在電話中向你表示「│
│ │ │ OK」確認款項無誤,你作│
│ │ │ 何表示?「白馬」地點係│
│ │ │ 指何處?賄款金額為何?│
│ │ │ 答:答)通訊的內容及譯 │
│ │ │ 文相符。陳建志的確在電│
│ │ │ 話中向我表示「OK」,但│
│ │ │ 我因為時間久遠,我不能│
│ │ │ 確定正確數額」。 │
│ │ │4.被告李慶華於100年4月14│
│ │ │ 日自白:「問:(通訊監│
│ │ │ 察內容譯文958序號3)據│
│ │ │ 劉永萬於100年4月6日在 │
│ │ │ 本處供述:『我把幾個月│
│ │ │ 沒有送出去的每月13萬元│
│ │ │ 都放在麗晶遊藝場的保險│
│ │ │ 櫃,所以在廖榮輝來找我│
│ │ │ 的第一個月,我就全數含│
│ │ │ 當月的新臺幣(下同)13│
│ │ │ 萬元一併給他,該筆款項│
│ │ │ 應該是52萬元。』前述劉│
│ │ │ 永萬一次將52萬元賄款交│
│ │ │ 給廖榮輝之事實,是否即│
│ │ │ 為該提示譯文內容所述「│
│ │ │ 那個有拿去. . 阿萬先生│
│ │ │ 那個. . . 掛52號,1、 │
│ │ │ 2、3、4...13,52等語」│
│ │ │ 之事? 答:按照通話的內│
│ │ │ 容是劉永萬要送錢給員警│
│ │ │ 沒錯,「1、2、3、4」是│
│ │ │ 指99年1到4月,「13」是│
│ │ │ 指每個月要送給延平派出│
│ │ │ 所的的賄款13萬元,但我│
│ │ │ 不知道要送給誰,金額是│
│ │ │ 52萬元沒錯」。 │
│ │ │5.被告李慶華於100年4月14│
│ │ │ 日自白:我知道劉永萬行│
│ │ │ 賄延平派出所員警的事情│
│ │ │ ,但送賄款給員警的金額│
│ │ │ 數目及對象我記不清楚,│
│ │ │ 我也叫劉永萬要記得準時│
│ │ │ 送賄款,不要A錢。 │
│ │ │6.被告李慶華於100年4月14│
│ │ │ 日自白:我確實有交代劉│
│ │ │ 永萬每個月行賄警方的錢│
│ │ │ 要跟我報告,這筆錢應該│
│ │ │ 是行賄延平派出所的款項│
│ │ │ ,但我最近因為身體真的│
│ │ │ 不好,到底行賄哪些人我│
│ │ │ 真的記不起來。 │
│ │ │7.被告李慶華於100年4月14│
│ │ │ 日自白:我知道劉永萬有│
│ │ │ 送賄款給廖榮輝,去年有│
│ │ │ 一次劉永萬曾在麗晶遊藝│
│ │ │ 場旁的小辦公室,在我面│
│ │ │ 前用牛皮紙袋將賄款拿給│
│ │ │ 廖榮輝,但我不知道究竟│
│ │ │ 送多少錢。 │
│ │ │8.被告李慶華於100年4月14│
│ │ │ 日自白:我知道林錦鴻每│
│ │ │ 個月都會到麗晶遊藝場店│
│ │ │ 裡或劉永萬家裡拿賄款,│
│ │ │ 但每個月的賄款金額及行│
│ │ │ 賄次數我不清楚。我有親│
│ │ │ 眼看過林錦鴻來遊藝場拿│
│ │ │ 賄款,至於林錦鴻有到劉│
│ │ │ 永萬家裡拿賄款的事是劉│
│ │ │ 永萬告親口告訴我的。 │
├───┼─────────┼────────────┤
│ 4 │被告劉永萬於調查局│1.確有行賄員警之事實。 │
│ │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17│
│ │ │ 日自白:100年3月1日晚 │
│ │ │ 間8時45分於基隆市仁二 │
│ │ │ 路仁愛國小校門口旁,搭│
│ │ │ 乘基隆市警察局員警謝奕│
│ │ │ 震所駕駛之CK-6092自用 │
│ │ │ 小客車,與謝奕震見面,│
│ │ │ 我是交付賄款4萬5000元 │
│ │ │ 給謝奕震。 │
│ │ │3.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17│
│ │ │ 日自白:第一分局警備隊│
│ │ │ 2萬元,偵查隊3萬5,000 │
│ │ │ 元,第一組3萬元,第二 │
│ │ │ 組的2萬5,000元,是請謝│
│ │ │ 奕震去處理,至於他如何│
│ │ │ 處理我不瞭解。 │
│ │ │4.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17│
│ │ │ 日自白:我開始跟謝奕震│
│ │ │ 單獨見面後,彼此瞭解狀│
│ │ │ 況,我曾清楚告訴他,希│
│ │ │ 望他幫忙處理行賄二組的│
│ │ │ 錢,謝奕震只回答我他試│
│ │ │ 試看。 │
│ │ │5.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17│
│ │ │ 日自白:我從99年開始,│
│ │ │ 每個月付謝奕震4萬5,000│
│ │ │ 元。 │
│ │ │6.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17│
│ │ │ 日自白:之所以行賄謝奕│
│ │ │ 震,是因謝奕震是基隆市│
│ │ │ 第一分局警備隊隊員,他│
│ │ │ 偶爾會配合轄區來公司臨│
│ │ │ 檢,公司希望他來臨檢時│
│ │ │ 動作不要太大,不要每個│
│ │ │ 客人都去查,臨檢時間盡│
│ │ │ 量快一點,給一些方便且│
│ │ │ 如我前述我希望謝奕震幫│
│ │ │ 我行賄二組。 │
│ │ │7.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17│
│ │ │ 日自白:我行賄的目的就│
│ │ │ 是希望警方不要來取締麗│
│ │ │ 晶賭博電玩店。 │
│ │ │8.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17│
│ │ │ 日自白:我大概從90年開│
│ │ │ 始受李慶華之命去處理這│
│ │ │ 些單位的行賄費用,每月│
│ │ │ 固定14萬元,黃朝邨都是│
│ │ │ 在每個月月初給我14萬元│
│ │ │ ,我再分別支付給各單位│
│ │ │ ,基隆延平派出所3萬元 │
│ │ │ 都是由管區員警來拿,包│
│ │ │ 括有陳建志(98年開始拿 │
│ │ │ 錢直到他調走)、陳建志 │
│ │ │ 之後的廖榮輝,也有拿到│
│ │ │ 每個月3萬元的賄款,派 │
│ │ │ 出所每個月3萬元從來沒 │
│ │ │ 有少過,但較早之前管區│
│ │ │ 的名字我記不起來,要看│
│ │ │ 照片才知道。第一分局警│
│ │ │ 備隊4萬5,000元,除了謝│
│ │ │ 奕震從99年開始拿錢,直│
│ │ │ 到被抓到,謝奕震之前的│
│ │ │ 是一個綽號叫「阿宏」的│
│ │ │ 員警,他每個月按月拿2 │
│ │ │ 萬元,我知道他已退休一│
│ │ │ 年多了,之前的名字我記│
│ │ │ 不住了,要看照片才知道│
│ │ │ 。行賄第一組的部分,98│
│ │ │ 年到99年間林興有按月拿│
│ │ │ 3萬元,之後的李明志及 │
│ │ │ 詹元輝每個月的3萬元, │
│ │ │ 他們都沒有拿到,他們與│
│ │ │ 我見面只是聊天,但他們│
│ │ │ 真的沒拿到錢,我不能亂│
│ │ │ 講,李明志與詹元輝本來│
│ │ │ 也是延平派出所的員警。│
│ │ │ 行賄第二組的部分,最後│
│ │ │ 跟我拿錢的員警是王炳坤│
│ │ │ ,他從開始擔任第二組的│
│ │ │ 巡官開始到離開為止,每│
│ │ │ 個月按月拿2萬5,000元,│
│ │ │ 之前拿的人是誰,我記不│
│ │ │ 起來,看相片也不見得記│
│ │ │ 得起來。行賄偵查隊的部│
│ │ │ 分,最後幾次都是由綽號│
│ │ │ 「小陳」,之前是余睿紘│
│ │ │ ,按月行賄3萬5,000元,│
│ │ │ 他都有拿到,但從何時開│
│ │ │ 始,我已忘了,余睿紘之│
│ │ │ 前的員警我已忘了。 │
│ │ │9.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17│
│ │ │ 日自白:我跟王炳坤都是│
│ │ │ 約在仁一路299號中華電 │
│ │ │ 信門口按月交付賄款2萬 │
│ │ │ 5,000元,應該是他接二 │
│ │ │ 組巡官開始沒多久後就開│
│ │ │ 始拿錢了,他都是開車或│
│ │ │ 騎摩托車來跟我拿錢,如│
│ │ │ 果是開車我就是在他車上│
│ │ │ 交付,有時候直接拿現金│
│ │ │ ,有時候會裝在信封袋內│
│ │ │ 交付。王炳坤都是用公用│
│ │ │ 電話或他的手機(我忘記 │
│ │ │ 號碼)打給我約在前述地 │
│ │ │ 點見面拿賄款。 │
│ │ │10.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通訊監 │
│ │ │ 察譯文編號452、453、 │
│ │ │ 454)據該通訊監察內容│
│ │ │ ,於98年8月3日與王炳 │
│ │ │ 坤約在仁一路299號中華│
│ │ │ 電信門口見面,是拿取 │
│ │ │ 當月賄款」。 │
│ │ │11.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我交付林興 │
│ │ │ 賄款的地點都是在仁一 │
│ │ │ 路299號的中華電信或是│
│ │ │ 在仁二路的基隆第一信 │
│ │ │ 用合作社附近。林興都 │
│ │ │ 是開車或是騎機車來。 │
│ │ │ 林興也是事先會用公共 │
│ │ │ 電話或他的手機,跟我 │
│ │ │ 約時間及地點見面,我 │
│ │ │ 交付林興賄款方式與王 │
│ │ │ 炳坤一樣。至於林興拿 │
│ │ │ 了幾次我真的記不得了 │
│ │ │ 。 │
│ │ │12.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通訊監 │
│ │ │ 察譯文編號561、576、 │
│ │ │ 577、578)據該通訊監 │
│ │ │ 察內容,於98年9月3日 │
│ │ │ 與林興約在基隆市愛 │
│ │ │ 五路仁一路口見面(即 │
│ │ │ 電信局門口)且上了林 │
│ │ │ 興所駕駛的7977-EV驕車│
│ │ │ ,就是交付當月賄款。 │
│ │ │13.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通訊監 │
│ │ │ 察譯文編號660、662)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98 │
│ │ │ 年10月1日下午5時39分 │
│ │ │ ,與林興約在基隆市愛 │
│ │ │ 五路仁一路口見面(即 │
│ │ │ 電信局門口),係交付 │
│ │ │ 賄款」。 │
│ │ │14.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因為林興在 │
│ │ │ 基隆市第一分局第一組 │
│ │ │ 任職,他們是管八大行 │
│ │ │ 業,所以才要行賄。 │
│ │ │15.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通訊監 │
│ │ │ 察譯文編號447)據該編│
│ │ │ 號通訊監察內容,於98 │
│ │ │ 年8月5日下午於基隆市 │
│ │ │ 孝三路三總門口與余睿 │
│ │ │ 紘見面就是交付偵查隊 │
│ │ │ 賄款3萬5,000元」。 │
│ │ │16.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通訊監 │
│ │ │ 察譯文編號646、647) │
│ │ │ 據該編號通訊監察內容 │
│ │ │ ,於98年9月22日下午於│
│ │ │ 基隆市○○路三總門口 │
│ │ │ 與余睿紘見面就是交付 │
│ │ │ 偵查隊賄款,基隆市三 │
│ │ │ 總有二個門,一個在孝 │
│ │ │ 二路,一個在孝三路」 │
│ │ │ 。 │
│ │ │17.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通訊監 │
│ │ │ 察譯文編號430)據該編│
│ │ │ 號通訊監察內容,陳建 │
│ │ │ 志用公共電話於98年7月│
│ │ │ 9日約我在仁二路王子飯│
│ │ │ 店附近見面,係交付賄 │
│ │ │ 款,我記得我到達現場 │
│ │ │ 時,陳建志已經站在王 │
│ │ │ 子飯店騎樓下,我並沒 │
│ │ │ 有看見陳建志使用那一 │
│ │ │ 種交通工具。我記憶當 │
│ │ │ 中,並沒有在他車上交 │
│ │ │ 付賄款過,而且他約的 │
│ │ │ 地點經常在變換」。 │
│ │ │18.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通訊監 │
│ │ │ 察譯文編號459、460) │
│ │ │ 據該編號通訊監察內容 │
│ │ │ ,與陳建志在98年8月6 │
│ │ │ 日約在仁一路中華電信 │
│ │ │ 門口見面,係交付賄款 │
│ │ │ ,並以電話向李慶華回 │
│ │ │ 報已收受」。 │
│ │ │19.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580、 │
│ │ │ 581、582、583)據該編│
│ │ │ 號通訊監察內容,你與 │
│ │ │ 陳建志在98年9月4日約 │
│ │ │ 在仁三路白馬遊藝場附 │
│ │ │ 近見面,並以你的手機 │
│ │ │ 向李慶華確認收到賄款9│
│ │ │ 萬元,你前述每個月支 │
│ │ │ 付延平派出所3萬元,為│
│ │ │ 何此次送9萬元?答稱:│
│ │ │ 因為前面有2個月(不記 │
│ │ │ 得哪2個月)我沒有支付 │
│ │ │ 賄款,所以才會在這一 │
│ │ │ 次連同當月一起補送」 │
│ │ │ 。 │
│ │ │20.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645、 │
│ │ │ 648、649)據該編號通 │
│ │ │ 訊監察內容,你與陳建 │
│ │ │ 志於98年9月22日約在劉│
│ │ │ 銘傳路交付賄款,李慶 │
│ │ │ 華向你確認賄款是否交 │
│ │ │ 付陳建志及余睿紘2人,│
│ │ │ 你有無意見?答稱:沒 │
│ │ │ 有意見,李慶華確實知 │
│ │ │ 情」。 │
│ │ │21.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664)據│
│ │ │ 該編通訊監察內容,你 │
│ │ │ 於98年10月5日與陳建志│
│ │ │ 約在見面,是否交付當 │
│ │ │ 月賄款3萬元?答稱:仁│
│ │ │ 一路新光公司應該是指 │
│ │ │ 新光銀行,當時有交給 │
│ │ │ 陳建志3萬元」。 │
│ │ │22.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802)據│
│ │ │ 該編號通訊監察內容, │
│ │ │ 你於98年12月4日與陳建│
│ │ │ 志約在基隆新川(音譯) │
│ │ │ 見面,是否交付當月賄 │
│ │ │ 款3萬元?答稱:我那一│
│ │ │ 次是約在南榮路的南榮 │
│ │ │ 新村見面,當時確實交 │
│ │ │ 付當月賄款3萬元給陳建│
│ │ │ 志」。 │
│ │ │23.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024)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謝 │
│ │ │ 奕震用公共電話於99年6│
│ │ │ 月9日約你在基隆路仁二│
│ │ │ 路仁愛國小門口見面, │
│ │ │ 是否交付賄款?答稱: │
│ │ │ 是的,我交給他4萬 │
│ │ │ 5,000元」。 │
│ │ │24.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064)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謝 │
│ │ │ 奕震用公共電話於99年7│
│ │ │ 月13日約你在劉銘傳路 │
│ │ │ 肯德雞速食店見面,是 │
│ │ │ 否交付賄款?答稱:是 │
│ │ │ 的,我交給他4萬5,000 │
│ │ │ 元賄款」。 │
│ │ │25.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095、 │
│ │ │ 1105、1097、1106)據 │
│ │ │ 該通訊監察內容,謝奕 │
│ │ │ 震用公共電話於99年9月│
│ │ │ 1日約你在基隆路仁二路│
│ │ │ 仁愛國小門口見面,是 │
│ │ │ 否交付賄款?答稱:是 │
│ │ │ 的,我交給他4萬5,000 │
│ │ │ 元賄款」。 │
│ │ │26.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130)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謝 │
│ │ │ 奕震用公共電話於99年 │
│ │ │ 10月11日約你在基隆市 │
│ │ │ 仁一路電信局門口見面 │
│ │ │ ,你坐上謝奕震駕駛的 │
│ │ │ 車子(8860-ER),是否交│
│ │ │ 付賄款?答稱:是的, │
│ │ │ 我交給他4萬5,000元賄 │
│ │ │ 款」。 │
│ │ │27.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155、 │
│ │ │ 1157)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 容,謝奕震用公共電話 │
│ │ │ 於99年11月3日約你在基│
│ │ │ 隆市○○路77巷你住家 │
│ │ │ 巷口便利商店見面,是 │
│ │ │ 否交付賄款?答稱:是 │
│ │ │ 的,我交給他4萬5,000 │
│ │ │ 元賄款」。 │
│ │ │28.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189)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謝 │
│ │ │ 奕震用公共電話於99年 │
│ │ │ 12月1日約你在基隆市仁│
│ │ │ 二157號學生堂見面,是│
│ │ │ 否交付賄款?謝奕震在 │
│ │ │ 收到你的賄款後,隨即 │
│ │ │ 聯絡詹元輝在忠二路愛 │
│ │ │ 一路口見面,你是否有 │
│ │ │ 透過謝奕震轉交賄款給 │
│ │ │ 詹元輝?答稱:是的, │
│ │ │ 我交給他4萬5,000元賄 │
│ │ │ 款。我只請託謝奕震打 │
│ │ │ 點基隆市第一分局二組 │
│ │ │ 員警,詹元輝是一組的 │
│ │ │ 員警,我曾經試圖行賄 │
│ │ │ 詹元輝,但還沒有見過 │
│ │ │ 面,也沒有電話聯絡過 │
│ │ │ 」。 │
│ │ │29.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210)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謝 │
│ │ │ 奕震於100年1月3日用公│
│ │ │ 共電話約你在基隆市東 │
│ │ │ 明路77巷你住家巷口便 │
│ │ │ 利商店見面,是否交付 │
│ │ │ 賄款?答稱:是的,1 0│
│ │ │ 年1月3日我確實交給謝 │
│ │ │ 奕震4萬5,000元賄款」 │
│ │ │ 。 │
│ │ │30.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237、 │
│ │ │ 1238)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 容,謝奕震於100年2月 │
│ │ │ 16日用公共電話約你在 │
│ │ │ 基隆市○○路77巷你住 │
│ │ │ 家巷口便利商店見面, │
│ │ │ 是否交付賄款?答稱: │
│ │ │ 是的,100年2月16日我 │
│ │ │ 確實交給謝奕震4萬 │
│ │ │ 5,000元賄款」。 │
│ │ │31.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139)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99 │
│ │ │ 年10月17日李慶華被開 │
│ │ │ 罰單,你要求廖榮輝幫 │
│ │ │ 忙銷單,是否確有此事 │
│ │ │ ?你有無送賄款給廖榮 │
│ │ │ 輝?答:當日晚上我記 │
│ │ │ 得廖榮輝有當班,我是 │
│ │ │ 送罰單去延平派出所的 │
│ │ │ 時候,廖榮輝剛好要回 │
│ │ │ 來當班,我當場告訴廖 │
│ │ │ 榮輝,晚上九點或十點 │
│ │ │ ,在仁一路中華電信局 │
│ │ │ 見面,我到達時,廖榮 │
│ │ │ 輝還沒有到,隨後我看 │
│ │ │ 見他步行過來,身上還 │
│ │ │ 穿員警制服,外面有加 │
│ │ │ 一件外套,我是拿現金3│
│ │ │ 萬元給他,雙方沒有講 │
│ │ │ 話,各自離開現場」。 │
│ │ │32.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164)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你 │
│ │ │ 於99年11月7日約廖榮輝│
│ │ │ 在基隆東明路77巷超商 │
│ │ │ 見面,是否交付賄款? │
│ │ │ 答:是的。此次應該是 │
│ │ │ 不只交付一個月的錢, │
│ │ │ 應該是2個月或3個月的 │
│ │ │ 賄款」。 │
│ │ │33.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延平 │
│ │ │ 所前任管區陳建志向你 │
│ │ │ 收取賄款最後時間是98 │
│ │ │ 年12月,如你前述,你 │
│ │ │ 第一次支付給廖榮輝的 │
│ │ │ 賄款是在99年10月17日 │
│ │ │ 中間相隔9個月你沒有拿│
│ │ │ 錢給延平派出所,而你 │
│ │ │ 又說延平派出所賄款從 │
│ │ │ 未斷過,你如何解釋? │
│ │ │ 答:陳建志之後的管區 │
│ │ │ 是一個綽號「阿科」的 │
│ │ │ 員警,但陳建志說阿科 │
│ │ │ 出過事,嘴吧不牢靠, │
│ │ │ 暫時不要處理,所以直 │
│ │ │ 到廖榮輝接任時主動來 │
│ │ │ 找我,我才又開始行賄 │
│ │ │ 延平派出所員警,所以 │
│ │ │ 中間相隔9個月,我記得│
│ │ │ 還有一次(應該是在99 │
│ │ │ 年11月間)晚上11點左 │
│ │ │ 右,廖榮輝穿著便服主 │
│ │ │ 動來遊藝場找我,我一 │
│ │ │ 看到他就知道他要來拿 │
│ │ │ 錢,所以我就去櫃台拿9│
│ │ │ 萬元賄款在遊藝場隔壁 │
│ │ │ 小房間(我的休息室)交 │
│ │ │ 付給廖榮輝,我記得那 │
│ │ │ 一次金額較大,所以是 │
│ │ │ 用米色信封袋包著,這 │
│ │ │ 次見面並沒有使用電話 │
│ │ │ 聯繫。我記憶所及我前 │
│ │ │ 後總共支付廖榮輝7個月│
│ │ │ 賄款共計21萬」。 │
│ │ │34.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191、 │
│ │ │ 119 4)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容,你於99年12月8日晚│
│ │ │ 間與廖榮輝約在基隆市 │
│ │ │ 愛六路仁二路口牛肉麵 │
│ │ │ 店見面,是否交付賄款 │
│ │ │ ?答:當日我確實準備 │
│ │ │ 了3萬元要給廖榮輝,但│
│ │ │ 我到達現場時,並沒有 │
│ │ │ 看見他,所以我跟會計 │
│ │ │ 楊清芳聯繫,把錢送回 │
│ │ │ 店裡保險箱,之後廖榮 │
│ │ │ 輝再也沒有和我聯絡」 │
│ │ │ 。 │
│ │ │35.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我只見過陳 │
│ │ │ 建貴一次,陳建貴確實 │
│ │ │ 有透過陳歡雄來跟我拿 │
│ │ │ 錢。 │
│ │ │36.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我總計拿3次│
│ │ │ 款項給陳歡雄,從99年 │
│ │ │ 12月起,一直到100年2 │
│ │ │ 月,總計10萬5,000元,│
│ │ │ 陳歡雄與我會互相聯絡 │
│ │ │ ,我記得有兩次是在仁 │
│ │ │ 一路中華電信門口交付 │
│ │ │ 款項,另一次是約在仁 │
│ │ │ 三路白馬遊藝場交付款 │
│ │ │ 項。 │
│ │ │37.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陳建貴(綽 │
│ │ │ 號阿貴)確實曾打電話 │
│ │ │ 給我說以後是陳歡雄拿 │
│ │ │ 錢,至於陳歡雄如何交 │
│ │ │ 付給陳建貴我不清楚。 │
│ │ │38.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199)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陳 │
│ │ │ 歡雄於99年12月17日約 │
│ │ │ 你在中華電信門口見面 │
│ │ │ 交付賄款,你有無意見 │
│ │ │ ?答:沒有意見,我確 │
│ │ │ 實支付3萬5,000元給陳 │
│ │ │ 歡雄」。 │
│ │ │39.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211)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陳 │
│ │ │ 歡雄於99年1月5日約你 │
│ │ │ 在中華電信門口見面交 │
│ │ │ 付賄款,你有無意見? │
│ │ │ 答:沒有意見,我確實 │
│ │ │ 支付3萬5,000元給陳歡 │
│ │ │ 雄」。 │
│ │ │40.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219)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陳 │
│ │ │ 歡雄於99年1月18日約你│
│ │ │ 在中華電信門口見面所 │
│ │ │ 為何事?答:陳歡雄是 │
│ │ │ 開自用轎車過來找我, │
│ │ │ 我上車後陳歡雄告訴我 │
│ │ │ 他有事要到南部,2月份│
│ │ │ 的錢等他回來再拿」。 │
│ │ │41.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235) │
│ │ │ 據該通訊監察內容,陳 │
│ │ │ 歡雄於100年2月10日約 │
│ │ │ 你在仁三路白馬遊藝場 │
│ │ │ 見面交付賄款,你有無 │
│ │ │ 意見?答:沒有意見, │
│ │ │ 我確實支付3萬5,000元 │
│ │ │ 給陳歡雄」。 │
│ │ │42.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17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455、 │
│ │ │ 456)據該通訊監察內容│
│ │ │ ,你在電話中向李慶華 │
│ │ │ 表示「剩下的『阿宏』 │
│ │ │ 的,是還沒拿去,『阿 │
│ │ │ 宏』是否就是你前述在 │
│ │ │ 謝奕震之前有向你拿賄 │
│ │ │ 款的警備隊員警?另李 │
│ │ │ 慶華問你「一的那個呢 │
│ │ │ ? │
│ │ │ 」係指何人?答:阿宏 │
│ │ │ 就是謝奕震前任的警備 │
│ │ │ 隊隊員,一的那個就是 │
│ │ │ 指林興」。 │
│ │ │43.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1日自白:我每月分別 │
│ │ │ 行賄基隆市警局第一分 │
│ │ │ 局一組3萬元、二組2萬 │
│ │ │ 5,000元、偵查隊3萬 │
│ │ │ 5,000元、延平派出所管│
│ │ │ 區3萬元、警備隊2萬元 │
│ │ │ ,行賄目的都是為了希 │
│ │ │ 望這些單位不要來查緝 │
│ │ │ 愛五路麗晶遊藝場的賭 │
│ │ │ 博電玩。 │
│ │ │44.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1日自白:有關延平派 │
│ │ │ 出所的部分,我知道名 │
│ │ │ 字的有陳建志及廖榮輝 │
│ │ │ ,陳建志應該是從98年 │
│ │ │ 下半年開始一直到98年 │
│ │ │ 底。我送廖榮輝錢是從 │
│ │ │ 99年6月開始,在99年11│
│ │ │ 月就停了,因為99年12 │
│ │ │ 月我們在基隆市○○路 │
│ │ │ 牛肉麵店沒見到面,之 │
│ │ │ 後延平派出所管區就不 │
│ │ │ 敢再來拿了。99年上半 │
│ │ │ 年基隆電玩界傳聞調查 │
│ │ │ 局在基隆要辦警員索賄 │
│ │ │ 的事情,所以有一陣子 │
│ │ │ 延平派出所、第一組、 │
│ │ │ 第二組不敢來拿錢,但 │
│ │ │ 我記憶中延平派出所管 │
│ │ │ 區的錢,每個月3萬元我│
│ │ │ 事後都有補足。按照一 │
│ │ │ 般行情,派出所管區拿 │
│ │ │ 一份,另外總務也要拿 │
│ │ │ 一份。 │
│ │ │45.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1日自白:一組的3萬元│
│ │ │ ,我從何時開始行賄我 │
│ │ │ 記不得了。我行賄一組 │
│ │ │ 的時間蠻長的,但我知 │
│ │ │ 道名字的只有林興,林 │
│ │ │ 興應該是從98年9月起開│
│ │ │ 始拿錢直到99年年初, │
│ │ │ 至於他拿過幾次錢,我 │
│ │ │ 真的記不得了。 │
│ │ │46.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1日自白:至於二組的2│
│ │ │ 萬5,000元,我從何時開│
│ │ │ 始行賄我記不得了。我 │
│ │ │ 記得名字的只有王炳坤 │
│ │ │ ,前面的人名我記不得 │
│ │ │ 了,王炳坤應該是在接 │
│ │ │ 任二組巡官沒多久後就 │
│ │ │ 開始拿錢,直到他離開 │
│ │ │ 二組為止。後面接下來 │
│ │ │ 有幾個月沒拿過錢,確 │
│ │ │ 切的期間我記不得了, │
│ │ │ 接下來就是謝奕震代轉 │
│ │ │ ,二組代轉的錢也是謝 │
│ │ │ 奕震主動提的。因謝奕 │
│ │ │ 震在前述拿過幾次的5萬│
│ │ │ 元後,主動告訴我,一 │
│ │ │ 組會換人,到時有人會 │
│ │ │ 主動跟我聯繫,二組的 │
│ │ │ 錢他可以幫忙代轉,所 │
│ │ │ 以我才每個月拿4萬5, │
│ │ │ 000元給謝奕震,一直 │
│ │ │ 到3月1日被逮捕為止。 │
│ │ │ 所以謝奕震應該是從99 │
│ │ │ 年4月份開始拿錢,一直│
│ │ │ 到6月份每個月拿5萬元 │
│ │ │ ,從99年7月到100年3月│
│ │ │ 1日,每個月拿4萬5,000│
│ │ │ 元,所以二組的人在王 │
│ │ │ 炳坤之後並沒有任何人 │
│ │ │ 跟我聯繫過。至於謝奕 │
│ │ │ 震代轉二組的何人,我 │
│ │ │ 不清楚。 │
│ │ │47.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1日自白:我行賄余睿 │
│ │ │ 紘的時間,應該是從98 │
│ │ │ 年8月開始,一直到98年│
│ │ │ 11月,余睿紘前面有一 │
│ │ │ 位綽號很怪的員警,綽 │
│ │ │ 號跟名字我記不得了, │
│ │ │ 他拿錢的期間比余睿紘 │
│ │ │ 更長。 │
│ │ │48.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1日自白:我行賄警備 │
│ │ │ 隊在謝奕震之前是一個 │
│ │ │ 綽號叫「阿宏」的員警 │
│ │ │ ,我知道他已經退休, │
│ │ │ 他拿的賄款應該有一年 │
│ │ │ 以上的時間。接下來就 │
│ │ │ 是謝奕震,他從99年4月│
│ │ │ 開始拿錢,警備隊的賄 │
│ │ │ 款並沒有斷過。 │
│ │ │49.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3日自白:麗晶遊藝場 │
│ │ │ 每月行賄金額為24萬元 │
│ │ │ 。基隆市第一分局第一 │
│ │ │ 組3萬元,第二組2萬 │
│ │ │ 5,000元,偵查隊3萬 │
│ │ │ 5,000元,警備隊2萬元 │
│ │ │ ,延平派出所13萬元。 │
│ │ │50.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3日自白:延平派出所 │
│ │ │ 鍾岳微確實有拿錢,我 │
│ │ │ 付給延平派出所賄款部 │
│ │ │ 分,是分成二份,分別 │
│ │ │ 是管區9萬元,總務4萬 │
│ │ │ 元,總計13萬元,我記 │
│ │ │ 得延平派出所員警陳建 │
│ │ │ 志是管區,鍾岳微是總 │
│ │ │ 務,他們兩人分別來跟 │
│ │ │ 我拿錢。 │
│ │ │51.被告劉永萬於100年3月 │
│ │ │ 23日自白:「我前次筆 │
│ │ │ 錄供稱有關跟鍾岳微借 │
│ │ │ 款10萬元的事情並不實 │
│ │ │ 在,那一次在延平派出 │
│ │ │ 所是因為我有2個月的行│
│ │ │ 賄款項沒有給鍾岳微, │
│ │ │ 被黃朝邨知道後,直接 │
│ │ │ 約在延平派出所內對質 │
│ │ │ ,當時黃朝邨決定由公 │
│ │ │ 司先行墊付2個月的賄款│
│ │ │ 8萬元給鍾岳微,在從我│
│ │ │ 日後的薪水按月扣款」 │
│ │ │ 。 │
│ │ │52.被告劉永萬於100年4月 │
│ │ │ 21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991)據│
│ │ │ 黃朝邨於100年4月13日 │
│ │ │ 供述:「當時李慶華以 │
│ │ │ 為謝奕震要來找我,我 │
│ │ │ 出來跟他見面後才知道 │
│ │ │ 謝奕震要找劉永萬,李 │
│ │ │ 慶華才再打電話叫劉永 │
│ │ │ 萬出來。」,該次會面 │
│ │ │ 係你與謝奕震第幾次會 │
│ │ │ 面?會面談話內容為何 │
│ │ │ ?有無交付賄款?答: │
│ │ │ 我記得99年1至4月份, │
│ │ │ 謝奕震都沒有來跟我拿 │
│ │ │ 賄款,99年4月27日的見│
│ │ │ 面是我跟謝奕震的第1次│
│ │ │ 見面,謝奕震當時到我 │
│ │ │ 辦公室找我的時候,被 │
│ │ │ 李慶華看到,李慶華以 │
│ │ │ 為要找黃朝邨,結果是 │
│ │ │ 找我,後來李慶華就打 │
│ │ │ 電話給我,說有人要找 │
│ │ │ 我,所以我就從家裡直 │
│ │ │ 接到辦公室,到了辦公 │
│ │ │ 室之後才知道是謝奕震 │
│ │ │ 要來找我,這次見面謝 │
│ │ │ 奕震向我表示,以後警 │
│ │ │ 備隊及一組的錢由他來 │
│ │ │ 拿,所以這次我並沒有 │
│ │ │ 交付任何賄款給他」。 │
│ │ │53.被告劉永萬於100年4月 │
│ │ │ 21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974)謝│
│ │ │ 奕震於99年4月30日下午│
│ │ │ 5點55分左右親自到麗晶│
│ │ │ 遊藝場隔壁的辦公室, │
│ │ │ 當時你不在,是遊藝場 │
│ │ │ 老闆黃朝邨打電話要你 │
│ │ │ 回來,該次會面為你與 │
│ │ │ 謝奕震第幾次會面?會 │
│ │ │ 面談話內容為何?有無 │
│ │ │ 交付賄款?答:99年4月│
│ │ │ 30日,當天是禮拜五, │
│ │ │ 因為銀行在禮拜六、日 │
│ │ │ 休息,我們不送賄款, │
│ │ │ 所以我們才會在當天拿5│
│ │ │ 月份的賄款給謝奕震, │
│ │ │ 包括一組的賄款3萬元及│
│ │ │ 警備隊的賄款2萬元。這│
│ │ │ 次見面是我跟謝奕震的 │
│ │ │ 第2次見面」。 │
│ │ │54.被告劉永萬於100年4月 │
│ │ │ 21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976)據│
│ │ │ 謝奕震於100年4月18日 │
│ │ │ 供述:在該通電話裡提 │
│ │ │ 及「我們那個朋友現在 │
│ │ │ 在市區」,所謂的「那 │
│ │ │ 個朋友」係指吳誌權, │
│ │ │ 你聽到謝奕震講「那個 │
│ │ │ 朋友」的時候是否知道 │
│ │ │ 是指吳誌權?你後來與 │
│ │ │ 謝奕震在孝三路的OK便 │
│ │ │ 利商店會面時,謝奕震 │
│ │ │ 有無告訴你至何處與吳 │
│ │ │ 誌權會面?答:是的, │
│ │ │ 我知道謝奕震在電話中 │
│ │ │ 講「那個朋友」的時候 │
│ │ │ 就是指一組組長(即吳 │
│ │ │ 誌權),因為之前謝奕 │
│ │ │ 震已經先跟我提過一組 │
│ │ │ 組長要跟我見面,只是 │
│ │ │ 我那時候不知道他的真 │
│ │ │ 實姓名。我與謝奕震在 │
│ │ │ 孝三路的OK便利商店見 │
│ │ │ 面的時候,謝奕震有告 │
│ │ │ 訴我一組組長要跟我見 │
│ │ │ 面,但現場謝奕震又接 │
│ │ │ 到電話表示,一組組長 │
│ │ │ 在喝酒,沒有空過來, │
│ │ │ 後來我們都沒有聯絡, │
│ │ │ 也沒有碰過面」。 │
│ │ │55.被告劉永萬於100年4月 │
│ │ │ 21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024) │
│ │ │ 你與謝奕震於99年6月9 │
│ │ │ 日約在基隆路仁二路仁 │
│ │ │ 愛國小門口會面交付賄 │
│ │ │ 款,賄款金額若干?有 │
│ │ │ 無包括第二組組長侯奇 │
│ │ │ 富賄款(侯奇富擔任組 │
│ │ │ 長自99年6月14日開始)│
│ │ │ ?答:我記得由謝奕震 │
│ │ │ 轉交一組的賄款有2次,│
│ │ │ 應該是99年5、6月這2個│
│ │ │ 月,並不包括二組的錢 │
│ │ │ ,99年6月9日當天晚上 │
│ │ │ 謝奕震在仁愛國小裡面 │
│ │ │ ,我到門口進去跟他見 │
│ │ │ 面,我們在國小內交錢 │
│ │ │ ,那次應該也是5萬元,│
│ │ │ 包括一組的賄款3萬元及│
│ │ │ 警備隊的賄款2萬元。謝│
│ │ │ 奕震同時告訴我,以後 │
│ │ │ 一組的錢他不收了,會 │
│ │ │ 有人跟我接觸」。 │
│ │ │56.被告劉永萬於100年4月 │
│ │ │ 21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064) │
│ │ │ 謝奕震用公共電話於99 │
│ │ │ 年7月13日約你在劉銘傳│
│ │ │ 路肯德雞速食店會面交 │
│ │ │ 付賄款,該次賄款金額 │
│ │ │ 若干?是否係第一次由 │
│ │ │ 謝奕震代收第二組組長 │
│ │ │ 侯奇富賄款?答:這次 │
│ │ │ 見面應該是謝奕震開始 │
│ │ │ (第1次)代收二組的賄 │
│ │ │ 款,我那天給謝奕震的 │
│ │ │ 錢是4萬5,000元,包括 │
│ │ │ 警備隊的賄款2萬元及二│
│ │ │ 組的賄款2萬5,000元。 │
│ │ │ 在此次見面之前,謝奕 │
│ │ │ 震應該還有跟我見過面 │
│ │ │ ,主要目的是向我表示 │
│ │ │ ,以後二組的錢由他代 │
│ │ │ 收」。 │
│ │ │57.被告劉永萬於100年4月 │
│ │ │ 21日自白:「問:據黃 │
│ │ │ 朝邨於100年4月13日供 │
│ │ │ 述:「但因為劉永萬曾 │
│ │ │ 經有帳目不清或找不到 │
│ │ │ 人的情形,所以我曾親 │
│ │ │ 自交給余睿紘2次3萬 │
│ │ │ 5,000元賄款,其中有1 │
│ │ │ 次是在99年6月間凌晨1 │
│ │ │ 點左右,我叫傅政樺打 │
│ │ │ 手機給余睿紘,知道余 │
│ │ │ 睿紘在愛三路東岸停車 │
│ │ │ 場斜對面的麥當勞附近 │
│ │ │ 唱歌,傅政樺開車載我 │
│ │ │ 到麥當勞門口騎樓的地 │
│ │ │ 下道旁邊,由我當面交 │
│ │ │ 給他3萬5,000元現金, │
│ │ │ 我沒有告訴傅政樺我要 │
│ │ │ 幹嘛;有一次是99年7月│
│ │ │ 間在信二路消防隊旁邊 │
│ │ │ 交付給余睿紘現金3萬 │
│ │ │ 5,000元。」,黃朝邨共│
│ │ │ 交付賄款幾次給余睿紘 │
│ │ │ ?余睿紘是否曾向你抱 │
│ │ │ 怨帳目不清或找不到你 │
│ │ │ ?答:黃朝邨確實曾告 │
│ │ │ 訴我三組的錢,他給過 │
│ │ │ 了的事,但我不記得有 │
│ │ │ 幾次,余睿紘從來沒有 │
│ │ │ 跟我抱怨過,但有無跟 │
│ │ │ 他人抱怨,我不清楚」 │
│ │ │ 。 │
├───┼─────────┼────────────┤
│ 5 │被告林興於調查局及│1.坦承收受賄款之事實。 │
│ │偵查中之自白 │2.被告林興於100年3月29日│
│ │ │ 自白:劉永萬於98年8月 │
│ │ │ 間打電話給我,約我在第│
│ │ │ 一分局旁邊的天橋面,我│
│ │ │ 原本不想去,但是後來還│
│ │ │ 是赴約看看究竟,見面後│
│ │ │ ,劉永萬告訴我,因為當│
│ │ │ 時臨檢很多次,希望我能│
│ │ │ 高抬貴手,他願意每個月│
│ │ │ 給我3萬元,我本來還沒 │
│ │ │ 有答應,但是劉永萬就已│
│ │ │ 經把3萬元塞到我的口袋 │
│ │ │ 了,劉永萬說,他之後還│
│ │ │ 會再跟我聯絡,隨即他就│
│ │ │ 離開;後來98年9月間, │
│ │ │ 劉永萬又打電話給我,約│
│ │ │ 我在仁一路中華電信門口│
│ │ │ 見面,我開車到現場,劉│
│ │ │ 永萬上我的車子後,告訴│
│ │ │ 我他最近手頭很緊之類的│
│ │ │ 話,但是同時,他拿一個│
│ │ │ 信封袋裝錢交給我,裡面│
│ │ │ 也有3萬元;後來又在98 │
│ │ │ 年10月14日,劉永萬又打│
│ │ │ 電話給我,我告訴他我在│
│ │ │ 開會,並且跟他約隔天,│
│ │ │ 所以在10月15日,我又與│
│ │ │ 劉永萬約在中華電信門口│
│ │ │ ,我也是開車到現場,劉│
│ │ │ 永萬上車後,也是在車上│
│ │ │ 交付3萬元給我,並且告 │
│ │ │ 訴我,他老闆在旁邊看,│
│ │ │ 這次他依然告訴我他手頭│
│ │ │ 很緊,我不曉得是否真的│
│ │ │ 如此,他說完話就下車了│
│ │ │ ;99年1月間,劉永萬打 │
│ │ │ 電話給我,約我見面,但│
│ │ │ 是我沒有去赴約,因為我│
│ │ │ 在98年10月31日已經離開│
│ │ │ 一組,我認為我沒有在那│
│ │ │ 個位置,就沒有必要再跟│
│ │ │ 業者聯絡,之後劉永萬就│
│ │ │ 沒有再打電話給我,之後│
│ │ │ 也沒有再收劉永萬交付的│
│ │ │ 賄款。 │
│ │ │3.被告林興於100年3月29日│
│ │ │ 自白:「問:98年8月3日│
│ │ │ 15時37分12秒,你與劉永│
│ │ │ 萬約當天下午3時左右在 │
│ │ │ 第一分局樓梯見面,所為│
│ │ │ 何事?答:我們不是約在│
│ │ │ 第一分局內的樓梯,而是│
│ │ │ 約在第一分局外天橋的樓│
│ │ │ 梯,這次劉永萬有給我3 │
│ │ │ 萬元,並跟我約定每月給│
│ │ │ 我3萬元」。 │
│ │ │4.被告林興於100年3月29日│
│ │ │ 自白:「問:98年9月3日│
│ │ │ 19時42分,你與劉永萬約│
│ │ │ 在仁一路電信局門口,劉│
│ │ │ 永萬有交付3萬元?答: │
│ │ │ 是,劉永萬有上我的車,│
│ │ │ 並且給我3萬元」。 │
│ │ │5.被告林興於100年3月29日│
│ │ │ 自白:「問:98年10月1 │
│ │ │ 日下午5時39分,你與劉 │
│ │ │ 永萬約在基隆市○○路口│
│ │ │ 會面,劉永萬有交付你3 │
│ │ │ 萬元?答:我記起來應該│
│ │ │ 是10月1日收取這3萬元賄│
│ │ │ 款」。 │
│ │ │6.被告林興於100年3月29日│
│ │ │ 自白:我總共收取3次賄 │
│ │ │ 款,總共9萬元。 │
│ │ │7.被告林興於100年4月6日 │
│ │ │ 自白:我不知道黃朝邨是│
│ │ │ 哪一位,我不認識黃朝邨│
│ │ │ ,但是劉永萬於98年8、9│
│ │ │ 及10月間,共拿3次錢給 │
│ │ │ 我,每次金額為3萬元。 │
│ │ │ 他的目的是希望我們高抬│
│ │ │ 貴手,也就是臨檢麗晶遊│
│ │ │ 藝場的次數可以少一點。│
│ │ │8.被告林興於100年4月6日 │
│ │ │ 自白:我沒有跟黃朝邨接│
│ │ │ 觸過,但我與劉永萬於98│
│ │ │ 年8月間開始接觸,我記 │
│ │ │ 得98年8月3日下午,劉永│
│ │ │ 萬主動打電話給我,約我│
│ │ │ 在基隆第一分局旁的天橋│
│ │ │ 見面,他當場告訴我,希│
│ │ │ 望我們(即第一分局行政│
│ │ │ 組)以後可以減少臨檢的│
│ │ │ 次數,並將3萬元塞進我 │
│ │ │ 的褲子裡,再告訴我往後│
│ │ │ 每個月會再給我3萬元。 │
│ │ │ 我之前去臨檢麗晶遊藝場│
│ │ │ 時,在該現場就有見過現│
│ │ │ 場負責人劉永萬好幾次,│
│ │ │ 至於劉永萬為何知道我的│
│ │ │ 行動電話號碼,我則不清│
│ │ │ 楚。 │
│ │ │9.被告林興於100年4月6日 │
│ │ │ 自白:98年9月及10月初 │
│ │ │ ,劉永萬會事先打我的行│
│ │ │ 動電話號碼給我,並跟我│
│ │ │ 約在基隆市○○路及愛五│
│ │ │ 路交叉口的中華電信門口│
│ │ │ 見面,我這2次都是開自 │
│ │ │ 己的休旅車(車號7977 │
│ │ │ -EV)前往,當他看到我 │
│ │ │ 後,會先上我的車子,再│
│ │ │ 將裝好3萬元的信封袋交 │
│ │ │ 給我。我當場沒有清點金│
│ │ │ 額,都是等劉永萬離開後│
│ │ │ ,才確認數目。 │
│ │ │10.被告林興於100年4月6日│
│ │ │ 自白:「問:(通訊監 │
│ │ │ 察內容及譯文451)本通│
│ │ │ 訊監察譯文內容是否就 │
│ │ │ 是你前述劉永萬於98年8│
│ │ │ 月3日下午3點左右打電 │
│ │ │ 話給你,並與你相約在 │
│ │ │ 第一分局樓梯會面,交 │
│ │ │ 給你3萬元款項的該次情│
│ │ │ 形?答:是的,如我前 │
│ │ │ 述,當時我有收受劉永 │
│ │ │ 萬給的3萬元,但是通訊│
│ │ │ 監察譯文所指「我在樓 │
│ │ │ 梯那邊」是指劉永萬在 │
│ │ │ 我前述第一方局旁的天 │
│ │ │ 橋樓梯」。 │
│ │ │11.被告林興於100年4月6日│
│ │ │ 自白:「問:(通訊監 │
│ │ │ 察內容及譯文561、576 │
│ │ │ 、577)本通訊監察譯文│
│ │ │ 內容是否就是劉永萬於 │
│ │ │ 98年9月初先跟你電話聯│
│ │ │ 繫,你們再約在仁一路 │
│ │ │ 電信局門口會面,並且 │
│ │ │ 由劉永萬坐上你所駕駛 │
│ │ │ 車號7977-EV自小客車上│
│ │ │ 與你會面,你再收受他 │
│ │ │ 交付的3萬元賄款的相關│
│ │ │ 通聯?答:是的,如我 │
│ │ │ 前述,這就是劉永萬於 │
│ │ │ 98年9月間拿給我賄款的│
│ │ │ 通聯內容」。 │
│ │ │12.被告林興於100年4月6日│
│ │ │ 自白:「問:(通訊監 │
│ │ │ 察內容及譯文660)本通│
│ │ │ 訊監察譯文內容是否就 │
│ │ │ 是劉永萬於98年10月初 │
│ │ │ 先跟你電話聯繫及相約 │
│ │ │ 在仁一路見面,並收受 │
│ │ │ 他交付的3萬元賄款的相│
│ │ │ 關通聯?答:是的,我 │
│ │ │ 記得這次也是在仁一路 │
│ │ │ 及愛五路的中華電信門 │
│ │ │ 口碰面拿錢」。 │
├───┼─────────┼────────────┤
│ 6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林興與劉永萬聯絡收取│
│ │ │賄款之事實。 │
├───┼─────────┼────────────┤
│ 7 │卷附行動蒐證資料 │被告林興收取劉永萬所交付│
│ │ │賄款之事實。 │
├───┼─────────┼────────────┤
│ 8 │卷附扣押物品清單(│被告林興主動繳回犯罪所得│
│ │9萬元) │之事實。 │
├───┼─────────┼────────────┤
│ 9 │被告廖榮輝於調查局│1.被告廖榮輝確實有收取賄│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款之事實。 │
│ │ │2.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26│
│ │ │ 日自白:我和劉永萬開始│
│ │ │ 接觸是99年7、8月,因為│
│ │ │ 我們2人是同鄉,本來就 │
│ │ │ 有認識,我在95年間調到│
│ │ │ 延平街派出所,但是開始│
│ │ │ 接觸的時間是在99年7、8│
│ │ │ 月,我記得當時我和劉永│
│ │ │ 萬在路上遇到,他跟我說│
│ │ │ ,有一些事情想要麻煩我│
│ │ │ ,我問他什麼事,他跟我│
│ │ │ 說,他跟延平街派出所不│
│ │ │ 熟,因為我在延平街派出│
│ │ │ 所,將來如果有臨檢,或│
│ │ │ 有人查緝麗晶遊藝場,希│
│ │ │ 望我能通知他一下,他可│
│ │ │ 以1個月給我3萬元,供我│
│ │ │ 花用。 │
│ │ │3.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26│
│ │ │ 日自白:從99年8、9、 │
│ │ │ 10、11月,每月1次,每 │
│ │ │ 月3萬元,共收賄款4次,│
│ │ │ 總共12萬元,但是99年12│
│ │ │ 月,我就調離延平街派出│
│ │ │ 所。 │
│ │ │4.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29│
│ │ │ 日自白:我從98年8月開 │
│ │ │ 始收受基隆麗晶遊藝場賄│
│ │ │ 款,每次3萬元,都是由 │
│ │ │ 我個人收受。 │
│ │ │5.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29│
│ │ │ 日自白:基隆麗晶遊藝場│
│ │ │ 賄款是透過劉永萬交給我│
│ │ │ 。劉永萬與我是瑞芳同鄉│
│ │ │ ,他表示願意每個月給我│
│ │ │ 3萬元,若警方有臨檢或 │
│ │ │ 取締時告訴他一聲。 │
│ │ │6.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29│
│ │ │ 日自白:「問:(監聽譯│
│ │ │ 文1147序號1)你約劉永 │
│ │ │ 萬於99年6月7日下午4時 │
│ │ │ 30分在麗晶遊藝場門口見│
│ │ │ 面,所為何事?答:我於│
│ │ │ 6月6日打電話約劉永萬7 │
│ │ │ 日見面,會面內容在談交│
│ │ │ 付賄款的事」。 │
│ │ │7.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29│
│ │ │ 日自白:「問:(監聽譯│
│ │ │ 文編號1147序號3)你約 │
│ │ │ 劉永萬於99年8月15日下 │
│ │ │ 午19時左右在麗晶遊藝場│
│ │ │ 門口會面,所為何事?答│
│ │ │ :那天劉永萬交付給我3 │
│ │ │ 萬元賄款」。 │
│ │ │8.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29│
│ │ │ 日自白:「問:(監聽譯│
│ │ │ 文編號1109)你於99年9 │
│ │ │ 月9日晚間7時45分左右,│
│ │ │ 約劉永萬在麗晶遊藝場門│
│ │ │ 外見面,所為何事?答:│
│ │ │ 那天劉永萬交付給我3萬 │
│ │ │ 元賄款」。 │
│ │ │9.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29│
│ │ │ 日自白:「問:(監聽譯│
│ │ │ 文編號1129)你於99年10│
│ │ │ 月7日中午,約劉永萬在 │
│ │ │ 基隆市○○路中華電信門│
│ │ │ 口會面,所為何事?答:│
│ │ │ 那天劉永萬交付給我3萬 │
│ │ │ 元賄款」。 │
│ │ │10.被告廖榮輝於100年4月 │
│ │ │ 29日自白:「問:(通 │
│ │ │ 訊監察譯文編號1164) │
│ │ │ 你於99年11月7日晚上10│
│ │ │ 點左右,約劉永萬在基 │
│ │ │ 隆市○○路77巷口便利 │
│ │ │ 商店前會面,所為何事 │
│ │ │ ?答:那天劉永萬在基 │
│ │ │ 隆市○○路77巷口便利 │
│ │ │ 商店附近交付給我3萬元│
│ │ │ 賄款」。 │
├───┼─────────┼────────────┤
│ 10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廖榮輝收受劉永萬交付│
│ │ │賄款之事實。 │
├───┼─────────┼────────────┤
│ 11 │卷附行動蒐證資料 │被告廖榮輝收受劉永萬交付│
│ │ │賄款之事實。 │
├───┼─────────┼────────────┤
│ 12 │卷附法務部調查局 │被告廖榮輝表示未收受賄款│
│ │100年4月15日調科參│,測謊結果呈現說謊反應之│
│ │字第10000150650號 │事實。 │
│ │測謊報告 │ │
├───┼─────────┼────────────┤
│ 13 │卷附扣押物品清單(│被告廖榮輝主動繳回犯罪所│
│ │12萬元) │得12萬元之事實。 │
├───┼─────────┼────────────┤
│ 14 │被告謝奕震於調查局│1.確有收受劉永萬所交付賄│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款之事實。 │
│ │ │2.惟辯稱渠僅係代為收受一│
│ │ │ 組、二組及警備隊的賄款│
│ │ │ ,再從警備隊的賄款中,│
│ │ │ 每個月拿取4000元的賄款│
│ │ │ 。 │
│ │ │3.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22│
│ │ │ 日自白:我100年3月1日 │
│ │ │ 晚間打公共電話給劉永萬│
│ │ │ 約在基隆市○○路仁愛國│
│ │ │ 小校門口旁的目的在於收│
│ │ │ 受劉永萬代表基隆愛五路│
│ │ │ 麗晶遊藝場交付賄款4萬 │
│ │ │ 5,000元。 │
│ │ │4.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22│
│ │ │ 日自白:我除了拿4萬 │
│ │ │ 5,000元外,因為比較匆 │
│ │ │ 忙,我載他到仁二路電信│
│ │ │ 局門口讓他下車,我們並│
│ │ │ 沒有談論什麼事情。 │
│ │ │5.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22│
│ │ │ 日自白:通常我收到劉永│
│ │ │ 萬交付的2萬元賄款後, │
│ │ │ 會在警備隊隊長吳合謦寢│
│ │ │ 室交給他本人親收。剩下│
│ │ │ 的2萬5,000元固定交給基│
│ │ │ 隆第一分局第二組組長侯│
│ │ │ 奇富。這些事情劉永萬他│
│ │ │ 都知道。 │
│ │ │6.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22│
│ │ │ 日自白:會面地點不一定│
│ │ │ ,我們通常不會事先以電│
│ │ │ 話聯絡,只有一次我事先│
│ │ │ 打手機給侯奇富,約侯奇│
│ │ │ 富在他住家(我知道在基│
│ │ │ 隆市○○○路的公寓處所│
│ │ │ ,詳細地址我記不起來,│
│ │ │ 在大武崙派出所的後面)│
│ │ │ ,這次時間是在99年大約│
│ │ │ 是11月間(正確日期不確 │
│ │ │ 定)晚間11點以後,那天 │
│ │ │ 是我放假,他下班回家;│
│ │ │ 還有一次大約在99年12月│
│ │ │ 或是100年1月份的某個晚│
│ │ │ 上9點多,在第一分局二 │
│ │ │ 樓露天陽台吸煙處交付給│
│ │ │ 他。還有一次是在我的車│
│ │ │ 上交付現金給他,其他都│
│ │ │ 在他的辦公室當面交付給│
│ │ │ 他。另有一次在今年農曆│
│ │ │ 過年前,我到基隆市孝二│
│ │ │ 路的國際百貨公司用2萬 │
│ │ │ 5,0000元買了該百貨公司│
│ │ │ 的禮券,面額是五百或一│
│ │ │ 千元的,到辦公室將禮券│
│ │ │ 交付給他,這一次有用百│
│ │ │ 貨公司的裝禮券的袋子包│
│ │ │ 好交給他。我是從99年7 │
│ │ │ 月開始才拿4萬5,000元,│
│ │ │ 其中2萬5,000元是給侯奇│
│ │ │ 富,99年6月只拿2萬元給│
│ │ │ 警備隊隊長吳合謦。 │
│ │ │7.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22│
│ │ │ 日自白:渠都是按月交付│
│ │ │ 給侯奇富。 │
│ │ │8.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22│
│ │ │ 日自白:因為劉永萬交給│
│ │ │ 我的賄款,大部分都會用│
│ │ │ 橡皮筋綑綁,我收到劉永│
│ │ │ 萬的賄款後,我會將橡皮│
│ │ │ 筋抽掉,分別交給侯奇富│
│ │ │ 、吳合謦,不會用信封袋│
│ │ │ 包裝。 │
│ │ │9.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22│
│ │ │ 日自白:「問:據劉永萬│
│ │ │ 陳述,他在99年4月份開 │
│ │ │ 始送5萬元賄款(給警備隊│
│ │ │ 2萬元,3萬元要你轉送一│
│ │ │ 組)給你,大概有2至3次 │
│ │ │ ,之後才改為每個月4萬 │
│ │ │ 5,000元(給警備隊2萬, │
│ │ │ 二組2萬5,000元)對此你 │
│ │ │ 有無意見?答:我記得很│
│ │ │ 清楚,我向劉永萬拿賄款│
│ │ │ 的時間我確定是在99年5 │
│ │ │ 月,那一次我拿了3萬元 │
│ │ │ ,當時劉永萬非常清楚3 │
│ │ │ 萬元賄款是要拿給吳誌權│
│ │ │ ,他是在99年1月上任, │
│ │ │ 那筆3萬元我放在一組組 │
│ │ │ 長吳誌權的辦公桌上,因│
│ │ │ 為吳誌權在早一、二個月│
│ │ │ 之前透過警備隊長吳合謦│
│ │ │ 來找我幫忙處理麗晶遊藝│
│ │ │ 場公關費的事,吳誌權當│
│ │ │ 時對我有點不高興是因為│
│ │ │ 99年1至4月份有關麗晶遊│
│ │ │ 藝場的賄款他還沒有拿到│
│ │ │ ,後來我就約劉永萬自己│
│ │ │ 去向一組解釋,因為那一│
│ │ │ 次我就向吳誌權表示一組│
│ │ │ 的錢我不想再代收了,所│
│ │ │ 以我只幫忙轉交給一組一│
│ │ │ 次3萬元,後面的不是我 │
│ │ │ 在處理」。 │
│ │ │10.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你前 │
│ │ │ 述交付一次99年5月賄款│
│ │ │ 3萬元給吳誌權及從99年│
│ │ │ 6月起每個月2萬元給警 │
│ │ │ 備隊隊長吳合謦,99年 │
│ │ │ 7月起給第二組組長侯奇│
│ │ │ 富2萬5,000元,前述款 │
│ │ │ 項是屬他們個人所有? │
│ │ │ 答:是的。我強調我給 │
│ │ │ 吳合謦的2萬元中,我曾│
│ │ │ 2次向他要求從2萬元的 │
│ │ │ 賄款中撥出五分之一作 │
│ │ │ 為購買印表機使用,他 │
│ │ │ 也拿過2次總計8,000元 │
│ │ │ 作為購買警備隊印表機 │
│ │ │ 使用,另在100年1月份 │
│ │ │ ,警備隊同事的辦公桌 │
│ │ │ 強化玻璃需要更換,我 │
│ │ │ 也曾向他要求要1萬1千 │
│ │ │ 元左右,他也有給我, │
│ │ │ 其他的錢都是他個人所 │
│ │ │ 有,他應該沒有分給其 │
│ │ │ 他同事,因為連我都沒 │
│ │ │ 拿到,其他同事更不可 │
│ │ │ 能。另吳誌權及侯奇富 │
│ │ │ 的部分我不清楚他們如 │
│ │ │ 何分配賄款。至於侯奇 │
│ │ │ 富也在99年9、10月間曾│
│ │ │ 委託我利用收到的賄款 │
│ │ │ 代購5,000元的印表機」│
│ │ │ 。 │
│ │ │11.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你為 │
│ │ │ 何肯定侯奇富有用收到 │
│ │ │ 的賄款購買印表機?答 │
│ │ │ :是侯奇富告訴我用收 │
│ │ │ 到的賄款購買印表機, │
│ │ │ 因為我是從交給他的賄 │
│ │ │ 款中直接扣掉5, 000元 │
│ │ │ ,所以我很確定,而那 │
│ │ │ 台印表機目前應該還放 │
│ │ │ 在第二組辦公室中」。 │
│ │ │12.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你前 │
│ │ │ 述99年5月份拿第一筆款│
│ │ │ 項3萬元是在何時何地?│
│ │ │ 答:我拿3萬元是在99年│
│ │ │ 5月6日我與劉永萬見面 │
│ │ │ 後,應該在5月中旬,我│
│ │ │ 沒有打電話給劉永萬, │
│ │ │ 我是在下午4、5點左右 │
│ │ │ 親自到麗晶遊藝場隔壁 │
│ │ │ 的辦公室,劉永萬親自 │
│ │ │ 拿錢給我,我到現場時 │
│ │ │ 劉永萬不在,是遊藝場 │
│ │ │ 員工打電話要劉永萬回 │
│ │ │ 來」。 │
│ │ │13.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提 │
│ │ │ 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1024)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 容,你用公共電話於99 │
│ │ │ 年6月9日約劉永萬在基 │
│ │ │ 隆路仁二路仁愛國小門 │
│ │ │ 口見面,是否交付賄款 │
│ │ │ ?答:我有拿警備隊2萬│
│ │ │ 元賄款,是在我車上交 │
│ │ │ 付」。 │
│ │ │14.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提 │
│ │ │ 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1064)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 容,你用公共電話於99 │
│ │ │ 年7月13日約劉永萬在劉│
│ │ │ 銘傳路肯德雞速食店見 │
│ │ │ 面,是否交付賄款?二 │
│ │ │ 組賄款如何轉交?答: │
│ │ │ 我有拿4萬5,000元賄款 │
│ │ │ ,劉永萬是在我車上交 │
│ │ │ 付給我。二組賄款部分 │
│ │ │ 我從沒有在當天轉交, │
│ │ │ 都是碰到侯奇富時才當 │
│ │ │ 面交2萬5,000元給他」 │
│ │ │ 。 │
│ │ │15.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99年8│
│ │ │ 月份的賄款劉永萬究係 │
│ │ │ 如何交付?二組賄款如 │
│ │ │ 何轉交?答:應該是在 │
│ │ │ 仁一路電信局,時間在 │
│ │ │ 晚上,我是親自到劉永 │
│ │ │ 萬店裡,跟他講待會在 │
│ │ │ 電信局見面,應該是在 │
│ │ │ 我的車上交付,總計4萬│
│ │ │ 5,000元賄款。二組賄款│
│ │ │ 部分我從沒有在當天轉 │
│ │ │ 交,都是碰到侯奇富時 │
│ │ │ 才當面交2萬5,000元給 │
│ │ │ 他」。 │
│ │ │16.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提 │
│ │ │ 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1095、1105、1097、 │
│ │ │ 1106)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 容,你用公共電話於99 │
│ │ │ 年9月1日約劉永萬在基 │
│ │ │ 隆路仁二路仁愛國小門 │
│ │ │ 口見面,是否交付賄款 │
│ │ │ ?二組賄款如何轉交? │
│ │ │ 答:我有拿4萬5,000元 │
│ │ │ 賄款,劉永萬是在我車 │
│ │ │ 上交付給我。二組賄款 │
│ │ │ 部分我從沒有在當天轉 │
│ │ │ 交,都是碰到侯奇富時 │
│ │ │ 才當面交2萬5,000元給 │
│ │ │ 他」。 │
│ │ │17.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提 │
│ │ │ 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1130)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 容,你用公共電話於99 │
│ │ │ 年10月11日約劉永萬在 │
│ │ │ 基隆市○○路電信局門 │
│ │ │ 口見面,劉永萬坐上你 │
│ │ │ 駕駛的車子(8860-ER),│
│ │ │ 是否交付賄款?二組賄 │
│ │ │ 款如何轉交?答:我有 │
│ │ │ 拿4萬5,000元賄款,劉 │
│ │ │ 永萬是在我車上交付給 │
│ │ │ 我。二組賄款部分我從 │
│ │ │ 沒有在當天轉交,都是 │
│ │ │ 碰到侯奇富時才當面交2│
│ │ │ 萬5,000元給他」。 │
│ │ │18.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提 │
│ │ │ 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1155、1157)據該通訊 │
│ │ │ 監察內容,你用公共電 │
│ │ │ 話於99年11月3日約劉永│
│ │ │ 萬在基隆市○○路77巷 │
│ │ │ 巷口便利商店見面,是 │
│ │ │ 否交付賄款?答:我有 │
│ │ │ 拿4萬5,000元賄款,是 │
│ │ │ 在我車上交付。二組賄 │
│ │ │ 款部分我從沒有在當天 │
│ │ │ 轉交,都是碰到侯奇富 │
│ │ │ 時才當面交2萬5,000元 │
│ │ │ 給他」。 │
│ │ │19.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提 │
│ │ │ 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1189)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 容,你用公共電話於99 │
│ │ │ 年12月1日約劉永萬在基│
│ │ │ 隆市仁二157號學生堂見│
│ │ │ 面,是否交付賄款?答 │
│ │ │ :我有拿4萬5,000元賄 │
│ │ │ 款,劉永萬是在我車上 │
│ │ │ 交付」。 │
│ │ │20.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提 │
│ │ │ 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1210)據該通訊監察內 │
│ │ │ 容,你於100年1月3日用│
│ │ │ 公共電話約劉永萬在基 │
│ │ │ 隆市○○路77巷巷口便 │
│ │ │ 利商店見面,是否交付 │
│ │ │ 賄款?你在隔日與詹元 │
│ │ │ 輝見面,是否轉交賄款 │
│ │ │ 給詹元輝?如何轉交二 │
│ │ │ 組賄款?答:我有拿4萬│
│ │ │ 5,000元賄款,劉永萬是│
│ │ │ 在我車上交付。隔日我 │
│ │ │ 和詹元輝聯繫,但我絕 │
│ │ │ 無轉交賄款給詹元輝。 │
│ │ │ 如我前述,在過年前約 │
│ │ │ 一星期左右到國際百貨 │
│ │ │ 公司購買禮券,在禮券 │
│ │ │ 部門有簽名字,我將該 │
│ │ │ 禮券親自送到辦公室交 │
│ │ │ 付給侯奇富。我在1月3 │
│ │ │ 日拿到賄款後並沒有馬 │
│ │ │ 上轉交給侯奇富」。 │
│ │ │21.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2日自白:「問:(提 │
│ │ │ 示: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1237、1238)據該通訊 │
│ │ │ 監察內容,你於100年2 │
│ │ │ 月16日用公共電話約劉 │
│ │ │ 永萬在基隆市○○路77 │
│ │ │ 巷巷口便利商店見面, │
│ │ │ 是否交付賄款?你在隔 │
│ │ │ 日與詹元輝見面,是否 │
│ │ │ 轉交賄款給詹元輝?如 │
│ │ │ 何轉交二組賄款?答: │
│ │ │ 我有拿4萬5,000元賄款 │
│ │ │ ,劉永萬是在我車上交 │
│ │ │ 付。那次我和詹元輝聯 │
│ │ │ 繫是為了拜拜的事,但 │
│ │ │ 我絕無轉交賄款給詹元 │
│ │ │ 輝。我記得這次是在第 │
│ │ │ 一分局二樓露天陽台交 │
│ │ │ 付賄款給侯奇富,時間 │
│ │ │ 是晚上7至9時間」。 │
│ │ │21.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4日自白:「問:你每 │
│ │ │ 月收受麗晶遊藝場賄款 │
│ │ │ 轉交給第二組組長侯奇 │
│ │ │ 富及警備隊隊長吳合謦 │
│ │ │ 之過程,有無其他警員 │
│ │ │ 知悉或參與?答:因為 │
│ │ │ 這種行受賄收錢的事情 │
│ │ │ 是秘密,我不會跟其他 │
│ │ │ 警員講,也不會讓他們 │
│ │ │ 知道。除了行賄的劉永 │
│ │ │ 萬跟我本人外並沒有其 │
│ │ │ 他人知情」。 │
│ │ │22.被告謝奕震於100年3月 │
│ │ │ 24日自白:實際上我每 │
│ │ │ 個月拿給隊長吳合謦2萬│
│ │ │ 元賄款,吳合謦當場會 │
│ │ │ 從該賄款中抽出4,000元│
│ │ │ 交給我,作為警備隊辦 │
│ │ │ 公費使用。警備隊的總 │
│ │ │ 務雖然不是我,但實際 │
│ │ │ 上都是我在做,只有核 │
│ │ │ 銷部分交由同仁陳永例 │
│ │ │ 負責,我要補充的是前 │
│ │ │ 述每個月4,000元辦公室│
│ │ │ 費用除了曾購買2台 │
│ │ │ CANON印表機外,另還有│
│ │ │ 部分辦公室無法核銷的 │
│ │ │ 費用,例如冷氣機修理 │
│ │ │ 、辦案出差之過路費及 │
│ │ │ 差旅費,基本上吳合謦 │
│ │ │ 每個月會從賄款中當場 │
│ │ │ 拿4,000元給我,但如果│
│ │ │ 辦公室費用有超出他也 │
│ │ │ 會拿給我,這種情形並 │
│ │ │ 不多,我記得為修理冷 │
│ │ │ 氣機多花了7,000元,此│
│ │ │ 外我曾經購買過放在備 │
│ │ │ 勤室的電磁爐、隊長寢 │
│ │ │ 室的冰箱,我都是用賄 │
│ │ │ 款買的。二組的部分, │
│ │ │ 我曾經使用賄款幫他們 │
│ │ │ 購買印表機。 │
│ │ │23.被告謝奕震於100年4月 │
│ │ │ 18日自白:「問:據你 │
│ │ │ 於100年3月22日在供述 │
│ │ │ :調查人員於3月1日21 │
│ │ │ 時5分在基隆市信義區東│
│ │ │ 信路236巷口現場以準現│
│ │ │ 行犯逮捕你並在你身上 │
│ │ │ 搜扣贓證物編號6-1現金│
│ │ │ --4捆現金共計新台幣( │
│ │ │ 下同) 17萬5千元整之第│
│ │ │ 一捆及第二捆現金計4萬│
│ │ │ 5,000元即為劉永萬交付│
│ │ │ 於你之賄款,你當時已 │
│ │ │ 分成二捆現金分別為2萬│
│ │ │ 元及2萬5,000元急於出 │
│ │ │ 發並在路途中,目的地 │
│ │ │ 為何?收賄款人是否正 │
│ │ │ 在現場等候?答:該第 │
│ │ │ 一捆及第二捆現金計4萬│
│ │ │ 5,000元確實是劉永萬交│
│ │ │ 付我的賄款,我當時已 │
│ │ │ 分成二捆現金分別為2萬│
│ │ │ 元及2萬5,000元,其實 │
│ │ │ 該二捆現金是劉永萬已 │
│ │ │ 經把它分好,只是劉永 │
│ │ │ 萬再用大橡皮筋再捆成 │
│ │ │ 一捆,我只是把它分開 │
│ │ │ 而已,沒有為了特殊原 │
│ │ │ 因。至於我那時候在途 │
│ │ │ 中是因為要去我的朋友 │
│ │ │ 陳小姐家吃水餃,沒有 │
│ │ │ 要去交付賄款。而被貴 │
│ │ │ 處以準現行犯逮捕的時 │
│ │ │ 候,也沒有相關收賄款 │
│ │ │ 人有在現場等候之情事 │
│ │ │ 。有關該二捆賄款,其 │
│ │ │ 中2萬元是準備轉劉永萬│
│ │ │ 給我的賄款交付給警備 │
│ │ │ 隊隊長吳和謦,2萬 │
│ │ │ 5,000元是要給二組組長│
│ │ │ 侯奇富」。 │
│ │ │25.被告謝奕震於100年4月 │
│ │ │ 18日自白:「問:(提 │
│ │ │ 示:99年4月30日17時55│
│ │ │ 分44秒通訊監察譯文編 │
│ │ │ 號974)你於99年4月30 │
│ │ │ 日下午5點55分左右親自│
│ │ │ 到麗晶遊藝場隔壁的辦 │
│ │ │ 公室,當時劉永萬不在 │
│ │ │ ,是遊藝場老闆黃朝邨 │
│ │ │ 打電話要劉永萬回來, │
│ │ │ 該次會面是否為你與劉 │
│ │ │ 永萬第一次會面?會面 │
│ │ │ 談話內容為何?有無提 │
│ │ │ 及王炳坤代收二組賄款 │
│ │ │ 至幾月?答:確實該次 │
│ │ │ 會面是我與劉永萬的第 │
│ │ │ 一次會面。該次會談的 │
│ │ │ 內容是我向劉永萬瞭解 │
│ │ │ 警備隊及一組收受賄款 │
│ │ │ 的金額,劉永萬表示1至│
│ │ │ 5月份警備隊要收的賄款│
│ │ │ 就不給了,從6月份開始│
│ │ │ 給,每個月2萬元,並當│
│ │ │ 場約定5月份那一次要我│
│ │ │ 於5月3日以後再去店裡 │
│ │ │ 或是打公用電話給劉永 │
│ │ │ 萬,再約地點交付收受 │
│ │ │ 賄款。至於一組1至4月 │
│ │ │ 份的賄款,已經有人來 │
│ │ │ 收了,每個月給3萬元,│
│ │ │ 我有問劉永萬是誰來收 │
│ │ │ ,可是劉永萬不講,還 │
│ │ │ 要我幫他約一組組長吳 │
│ │ │ 誌權見面,劉永萬想要 │
│ │ │ 親自告訴吳誌權是誰幫 │
│ │ │ 他代收的。那一次並沒 │
│ │ │ 有提及王炳坤代收二組 │
│ │ │ 賄款事宜,所以我並不 │
│ │ │ 知道王炳坤代收二組賄 │
│ │ │ 款至幾月」。 │
│ │ │26.被告謝奕震於100年4月 │
│ │ │ 18日自白:「問:(提 │
│ │ │ 示:99年5月6日22時50 │
│ │ │ 分17秒通訊監察譯文編 │
│ │ │ 號976)你在該通訊監察│
│ │ │ 內容中,提及『我們那 │
│ │ │ 個朋友現在在市區』, │
│ │ │ 係指何人?吳誌權是否 │
│ │ │ 約劉永萬在某地會面? │
│ │ │ 地點為何?另你提及『 │
│ │ │ 我們現在在這裡』,當 │
│ │ │ 時你與何人在一起?答 │
│ │ │ :我在該通電話裡提及 │
│ │ │ 『我們那個朋友現在在 │
│ │ │ 市區』,係指吳誌權。 │
│ │ │ 當天的情況是,我那天 │
│ │ │ 正準備巡邏服勤時,有 │
│ │ │ 看到吳誌權,我告訴吳 │
│ │ │ 誌權,我會在巡邏時找 │
│ │ │ 劉永萬出來談,吳誌權 │
│ │ │ 允諾後,我即聯絡劉永 │
│ │ │ 萬,要他自行去第一分 │
│ │ │ 局找吳誌權。當天劉永 │
│ │ │ 萬有沒有與吳誌權見面 │
│ │ │ 我不知道,但是隔2、3 │
│ │ │ 天後,我有問吳誌權有 │
│ │ │ 沒有與劉永萬會面,我 │
│ │ │ 並表示一組1月至4月的 │
│ │ │ 錢不是我拿的,跟我沒 │
│ │ │ 關係。吳誌權回答說他 │
│ │ │ 知道一組1月至4月的錢 │
│ │ │ 不是我拿的,和我沒有 │
│ │ │ 關係,是鍾岳微拿的。 │
│ │ │ 我續問吳誌權要不要我 │
│ │ │ 來代收,他當下沒有回 │
│ │ │ 答,而是在事後叫我這 │
│ │ │ 個月(5月)去幫他拿一組│
│ │ │ 的3萬元賄款。而我確實│
│ │ │ 在5月中旬的時候,也有│
│ │ │ 幫吳誌權代收5月份的賄│
│ │ │ 款,並確實轉交賄款給 │
│ │ │ 吳誌權本人無誤。至於 │
│ │ │ 我在電話裡提及『我們 │
│ │ │ 現在在這裡』,其實只 │
│ │ │ 有我在孝三路的OK便利 │
│ │ │ 商店,沒有其他人,我 │
│ │ │ 之所以向劉永萬這樣講 │
│ │ │ ,只是用簡單的語言約 │
│ │ │ 他出來而已,並沒有特 │
│ │ │ 別的用意」。 │
│ │ │27.被告謝奕震於100年4月 │
│ │ │ 18日自白:「問:你每 │
│ │ │ 月收受麗晶遊藝場賄款 │
│ │ │ 轉交給第二組組長侯奇 │
│ │ │ 富及警備隊隊長吳合謦 │
│ │ │ 之過程,有無其他警員 │
│ │ │ 知悉或參與?答:我是 │
│ │ │ 從99年6月起至100年2月│
│ │ │ ,每月收受麗晶遊藝場 │
│ │ │ 劉永萬轉交的賄款給吳 │
│ │ │ 合謦,每次都是直接拿2│
│ │ │ 萬元現鈔到吳合謦的寢 │
│ │ │ 室給他,並告訴吳合謦 │
│ │ │ 這是「麗晶」給的,他 │
│ │ │ 都有親自收取。另我是 │
│ │ │ 從99年7月起至100年2月│
│ │ │ ,每月收受麗晶遊藝場 │
│ │ │ 劉永萬轉交的賄款2萬 │
│ │ │ 5,000元給侯奇富,我有│
│ │ │ 時會到侯奇富的辦公室(│
│ │ │ 他自己有獨立辦公室, │
│ │ │ 位於第一分局2樓),直 │
│ │ │ 接將賄款親手交給他收 │
│ │ │ 取,有時會在第一分局2│
│ │ │ 樓抽菸的陽臺給他,或 │
│ │ │ 是在的車上給他,甚至 │
│ │ │ 我也曾經到侯奇富位於 │
│ │ │ 基隆基金一路的住所(詳│
│ │ │ 細地址我不清楚,但我 │
│ │ │ 知道怎麼走)將賄款送給│
│ │ │ 他,所以轉交侯奇富的 │
│ │ │ 賄款部分,場所不一定 │
│ │ │ 。所有轉交侯奇富賄款 │
│ │ │ 的時間裡,我都挑選不 │
│ │ │ 會有其他警員在場的時 │
│ │ │ 候,自然不會有其他的 │
│ │ │ 警員知悉或在場」。 │
│ │ │28.被告謝奕震於100年4月 │
│ │ │ 18日自白:「問:你收 │
│ │ │ 受麗晶遊藝場賄款3萬元│
│ │ │ 轉交給第一組組長吳誌 │
│ │ │ 權之過程,有無其他警 │
│ │ │ 員知悉或參與?答:我 │
│ │ │ 只有在99年5月中旬那一│
│ │ │ 次,有幫吳誌權代收受 │
│ │ │ 麗晶遊藝場賄款3萬元,│
│ │ │ 我清楚記得,那一次是 │
│ │ │ 在晚上下班時間,我到 │
│ │ │ 他辦公室,我確實有看 │
│ │ │ 到他,並向他表示這是 │
│ │ │ 『阿萬仔那一間愛五路 │
│ │ │ 麗晶遊藝場要給你的』 │
│ │ │ 隨後將3萬元的千元現鈔│
│ │ │ 直接放在吳誌權面前之 │
│ │ │ 一組的泡茶桌上,當時 │
│ │ │ 吳誌權就是坐在泡茶桌 │
│ │ │ 的椅子上,與我同時坐 │
│ │ │ 著。我看到他直接將3萬│
│ │ │ 元放進他的口袋,我就 │
│ │ │ 離開了。因為這是發生 │
│ │ │ 在下班時間,一組的辦 │
│ │ │ 公室已經沒有其他人, │
│ │ │ 所以該過程並沒有其他 │
│ │ │ 警員知悉或在場」。 │
│ │ │29.被告謝奕震於100年4月 │
│ │ │ 18日自白:「問:據劉 │
│ │ │ 永萬於100年3月17日在 │
│ │ │ 本處供述,你於99年8月│
│ │ │ 份與劉永萬沒有交付賄 │
│ │ │ 款,故劉永萬於同年9月│
│ │ │ 1日補交2個月9萬元的賄│
│ │ │ 款給你,詳情為何?答 │
│ │ │ :劉永萬陳述的是事實 │
│ │ │ ,我於99年8月份與劉永│
│ │ │ 萬沒有交付賄款,原因 │
│ │ │ 是因為我那個月月初沒 │
│ │ │ 有空去向劉永萬收取要 │
│ │ │ 轉交給吳合謦2萬元及侯│
│ │ │ 奇富2萬5,000元的賄款 │
│ │ │ ,總計4萬5,000元。所 │
│ │ │ 以劉永萬於同年9月1日 │
│ │ │ 補交2個月共9萬元的賄 │
│ │ │ 款給我」。 │
│ │ │30.被告謝奕震於100年5月 │
│ │ │ 18日自白:收受賄款確 │
│ │ │ 有轉交被告侯奇富。 │
│ │ │31.被告謝奕震於100年5月 │
│ │ │ 20日自白:收受賄款確 │
│ │ │ 有轉交被告吳誌權。 │
│ │ │32.被告謝奕震於100年5月 │
│ │ │ 20日自白供稱:收受賄 │
│ │ │ 款確有轉交被告吳合謦 │
│ │ │ 。 │
├───┼─────────┼────────────┤
│ 15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謝奕震收受賄賂之事實│
│ │ │。 │
├───┼─────────┼────────────┤
│ 16 │卷附行動蒐證資料 │被告謝奕震收受賄賂之事實│
│ │ │。 │
├───┼─────────┼────────────┤
│ 17 │扣案不法犯罪所得41│被告謝奕震繳回犯罪所得41│
│ │萬元 │萬元之事實。 │
├───┼─────────┼────────────┤
│ 18 │被告劉永萬於調查局│1.渠有交付賄款予基隆市警│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察局第一分局一組、二組│
│ │ │ 、警備隊之事實。 │
│ │ │2.渠將給基隆市警察局第一│
│ │ │ 分局一組、二組、警備隊│
│ │ │ 之賄款交由被告謝奕震轉│
│ │ │ 交之事實。 │
├───┼─────────┼────────────┤
│ 19 │被告王炳坤於調查局│否認犯行。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20 │被告劉永萬於調查局│被告王炳坤收受賄款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21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王炳坤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22 │卷附行動蒐證資料 │被告王炳坤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23 │被告余睿紘於調查局│否認犯行。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24 │被告劉永萬於調查局│被告余睿紘收受賄款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25 │被告黃朝邨於調查局│1.渠曾二次親自交付賄款予│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被告余睿紘之事實。 │
│ │ │2.渠於99年6月10日凌晨1時│
│ │ │ 許,在基隆市○○路麥當│
│ │ │ 勞騎樓地下道交付賄款予│
│ │ │ 被告余睿紘。 │
│ │ │3.渠於99年7月19日晚上11 │
│ │ │ 時58分許,在基隆市信二│
│ │ │ 路消防隊附近交付賄款予│
│ │ │ 被告余睿紘。 │
├───┼─────────┼────────────┤
│ 26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余睿紘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27 │卷附行動蒐證資料 │被告余睿紘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28 │卷附法務部調查局 │被告余睿紘稱:「渠沒有按│
│ │100年4月15日調科參│月向麗晶遊藝場業者收取賄│
│ │字第10000150650號 │款」、「渠沒有收到劉永萬│
│ │測謊報告書 │致送的賄款」,研判有說謊│
│ │ │反應。 │
├───┼─────────┼────────────┤
│ 29 │被告陳建志於調查局│1.否認犯行。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2.辯稱每月月初定時跟被告│
│ │ │ 劉永萬見面,並且以公用│
│ │ │ 電話相約見面之時間、地│
│ │ │ 點,均係為公務云云。 │
├───┼─────────┼────────────┤
│ 30 │被告劉永萬於調查局│被告陳建志收受賄款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31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陳建志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32 │卷附行動蒐證資料 │被告陳建志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33 │被告鍾岳微於調查局│否認犯行。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34 │被告劉永萬、黃朝邨│被告鍾岳微收受賄款之事實│
│ │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 │
│ │供述 │ │
├───┼─────────┼────────────┤
│ 35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鍾岳微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36 │卷附行動蒐證資料 │被告鍾岳微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37 │被告陳建貴於調查局│1.否認犯行。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2.坦承確與陳歡雄、劉永萬│
│ │ │ 在陳歡雄所駕駛之車牌號│
│ │ │ 碼9910-UY號自用小客車 │
│ │ │ 上會面,惟否認收受賄款│
│ │ │ 。 │
├───┼─────────┼────────────┤
│ 38 │被告劉永萬於調查局│被告陳建貴收受賄款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39 │被告陳歡雄於調查局│被告陳建貴收受賄款之事實│
│ │及偵查中之自白 │。 │
├───┼─────────┼────────────┤
│ 40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陳建貴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41 │卷附行動蒐證資料 │被告陳建貴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42 │被告林錦鴻於調查局│否認犯行。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43 │被告劉永萬、黃朝邨│被告林錦鴻收受賄款之事實│
│ │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 │
│ │供述 │ │
├───┼─────────┼────────────┤
│ 44 │卷附監聽譯文 │被告林錦鴻收受賄款之事實│
│ │ │。 │
├───┼─────────┼────────────┤
│ 45 │卷附法務部調查局 │被告林錦鴻本同意測謊,卻│
│ │100年4月8日調科參 │又拒絕接受測謊之事實。 │
│ │字第10000139240號 │ │
│ │測謊報告書 │ │
└───┴─────────┴────────────┘
二、核被告謝奕震、林興、廖榮輝、王炳坤、余睿紘、陳建志、
鍾岳微、陳建貴、林錦鴻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黃朝邨、李慶華、
劉永萬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行賄罪及刑
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及第268條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陳歡雄係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幫助行賄罪嫌。
被告楊清芳、周志雄、謝溱芸、黃寶珠、紀惠貞、童銘明、
胡海清係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及第
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陳志明
、林大圍、苗順風、張清傑、楊煜森、鍾金來、余政諒、謝
清芳、吳光昊、陳巨龍、簡崑明、伍伯川、鄭夙岑、張宗賢
、周信良、林小雁、劉桔鴻、石志明、林君郎、簡鴻明、曾
以文係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被告黃朝邨、
李慶華、劉永萬就行賄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歡雄幫助行賄,請論以幫助犯,並
減輕其刑。被告黃朝邨、李慶華、劉永萬、楊清芳、周志雄
、謝溱芸、黃寶珠、紀惠貞、童銘明、胡海清就所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黃朝邨、李慶華、劉永萬、楊清芳、周
志雄、謝溱芸、黃寶珠、紀惠貞、童銘明、胡海清先後多次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對賭財物之犯行,係於密集之時
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於客觀上
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請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又被告黃朝邨、李慶華、劉永萬、楊清芳、周志雄、謝溱芸
、黃寶珠、紀惠貞、童銘明、胡海清以1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論處。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屬被告黃朝
邨、李慶華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黃朝邨、李慶華、劉永萬就
上開行賄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劉永萬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配
合偵辦,供出相關犯罪事實,犯後態度良好,請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就行賄罪部分予以免除其刑。被
告黃朝邨、李慶華、陳歡雄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請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就行賄罪部分予以減輕或免除
其刑。
被告謝奕震、林興、廖榮輝於偵查中坦承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犯行,並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財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請審酌被告王炳坤、余
睿紘、陳建志、鍾岳微、陳建貴、林錦鴻等人身為警察,未
能克盡職責,嚴重敗壞警界風氣,有辱官箴,且危害員警執
行公權力之形象,事後仍飾詞狡辯,犯罪後態度不佳,請分
別依序從重科處12年6月、12年、13年6月、14年、10年6月
、13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檢察官 王 盛 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
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收受賄賂人員│行賄人員│行、受賄方式│收受賄款總額│
├──┼──────┼────┼──────┼──────┤
│ 一 │林興 │劉永萬 │(一)98年8 │9萬元 │
│ │ │ │月3日下午3時│ │
│ │ │ │37分許,受劉│ │
│ │ │ │永萬之邀約,│ │
│ │ │ │在第一分局門│ │
│ │ │ │口旁天橋樓梯│ │
│ │ │ │與劉永萬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 │
│ │ │ │萬致贈賄款3 │ │
│ │ │ │萬。 │ │
│ │ │ ├──────┤ │
│ │ │ │(二)98年9 │ │
│ │ │ │月3日晚間8時│ │
│ │ │ │18分許,受劉│ │
│ │ │ │永萬之邀約,│ │
│ │ │ │雙方在基隆市│ │
│ │ │ │愛五路及仁一│ │
│ │ │ │路口碰面,劉│ │
│ │ │ │永萬搭上林興│ │
│ │ │ │所駕駛車號 │ │
│ │ │ │7977-EV號自 │ │
│ │ │ │小客車,並在│ │
│ │ │ │車內交付賄款│ │
│ │ │ │3萬予林興收 │ │
│ │ │ │受。 │ │
│ │ │ ├──────┤ │
│ │ │ │(三)98年10│ │
│ │ │ │月1日下午5時│ │
│ │ │ │39分,受劉永│ │
│ │ │ │萬之邀約,在│ │
│ │ │ │基隆市○○路│ │
│ │ │ │及仁一路口與│ │
│ │ │ │劉永萬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3 │ │
│ │ │ │萬元。 │ │
├──┼──────┼────┼──────┼──────┤
│ 二 │廖榮輝 │劉永萬 │(一)99年8 │12萬元 │
│ │ │ │月15日晚上7 │ │
│ │ │ │時許,約劉永│ │
│ │ │ │萬在麗晶遊藝│ │
│ │ │ │場門口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所交付之賄款│ │
│ │ │ │3萬元。 │ │
│ │ │ ├──────┤ │
│ │ │ │(二)99年9 │ │
│ │ │ │月9日下午3時│ │
│ │ │ │39分許,與劉│ │
│ │ │ │永萬相約收取│ │
│ │ │ │賄款,劉永萬│ │
│ │ │ │先指示楊清芳│ │
│ │ │ │於當日下午5 │ │
│ │ │ │時以前將賄款│ │
│ │ │ │放置在外面櫃│ │
│ │ │ │檯,劉永萬並│ │
│ │ │ │告知楊清芳會│ │
│ │ │ │有警員前來收│ │
│ │ │ │取賄款,惟廖│ │
│ │ │ │榮輝未於上開│ │
│ │ │ │時間前來拿取│ │
│ │ │ │賄款,楊清芳│ │
│ │ │ │即向劉永萬表│ │
│ │ │ │示款項原封不│ │
│ │ │ │動放在櫃檯的│ │
│ │ │ │小冰庫內,嗣│ │
│ │ │ │於同日晚上7 │ │
│ │ │ │時45許,廖榮│ │
│ │ │ │輝始聯絡劉永│ │
│ │ │ │萬,並相約在│ │
│ │ │ │愛五路遊藝場│ │
│ │ │ │門口會面,收│ │
│ │ │ │受劉永萬所交│ │
│ │ │ │付之賄款3萬 │ │
│ │ │ │元。 │ │
│ │ │ ├──────┤ │
│ │ │ │(三)99年10│ │
│ │ │ │月7日午11時 │ │
│ │ │ │41分許,約劉│ │
│ │ │ │永萬於同日中│ │
│ │ │ │午12點在基隆│ │
│ │ │ │市○○路電信│ │
│ │ │ │局門口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3 │ │
│ │ │ │萬元。 │ │
│ │ │ ├──────┤ │
│ │ │ │(四)99年11│ │
│ │ │ │月7日午12時 │ │
│ │ │ │58分許,廖榮│ │
│ │ │ │輝約劉永萬會│ │
│ │ │ │面,惟劉永萬│ │
│ │ │ │人在中壢無法│ │
│ │ │ │趕回,劉永萬│ │
│ │ │ │遂於同日晚上│ │
│ │ │ │6時19分許, │ │
│ │ │ │要求楊清芳將│ │
│ │ │ │保險箱鑰匙留│ │
│ │ │ │下來,以便拿│ │
│ │ │ │取交付賄款所│ │
│ │ │ │需款項,嗣於│ │
│ │ │ │同日晚上10許│ │
│ │ │ │10分許,廖榮│ │
│ │ │ │輝約劉永萬於│ │
│ │ │ │基隆市○○路│ │
│ │ │ │77巷口7-ELEV│ │
│ │ │ │EN便利超商門│ │
│ │ │ │前會面,並收│ │
│ │ │ │受劉永萬交付│ │
│ │ │ │之賄款3萬元 │ │
│ │ │ │。 │ │
├──┼──────┼────┼──────┼──────┤
│ 三 │謝奕震 │劉永萬 │(一)於99年│41萬元 │
│ │ │ │4月30下午5時│ │
│ │ │ │57分,謝奕震│ │
│ │ │ │利用公用電話│ │
│ │ │ │約劉永萬在愛│ │
│ │ │ │五路遊藝場隔│ │
│ │ │ │壁會面,並收│ │
│ │ │ │取劉永萬交付│ │
│ │ │ │之第一組賄款│ │
│ │ │ │3萬元及警備 │ │
│ │ │ │隊賄款2萬, │ │
│ │ │ │共計5萬元。 │ │
│ │ │ ├──────┤ │
│ │ │ │(二)99年6 │ │
│ │ │ │月9日晚上7時│ │
│ │ │ │30分許,謝奕│ │
│ │ │ │震利用公用電│ │
│ │ │ │話約劉永萬在│ │
│ │ │ │基隆市仁愛國│ │
│ │ │ │小門口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5 │ │
│ │ │ │萬元,惟此會│ │
│ │ │ │面,謝奕震向│ │
│ │ │ │劉永萬表示未│ │
│ │ │ │來不再代收第│ │
│ │ │ │一組賄款,而│ │
│ │ │ │轉向代收第二│ │
│ │ │ │組賄款,劉永│ │
│ │ │ │萬亦表示同意│ │
│ │ │ │。 │ │
│ │ │ ├──────┤ │
│ │ │ │(三)99年7 │ │
│ │ │ │月13日下午3 │ │
│ │ │ │時50分許,謝│ │
│ │ │ │奕震利用公用│ │
│ │ │ │電話約劉永萬│ │
│ │ │ │在基隆市劉銘│ │
│ │ │ │傳路肯德基速│ │
│ │ │ │食店附近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 │
│ │ │ │萬交付之第二│ │
│ │ │ │組賄款2萬5, │ │
│ │ │ │00元及警備隊│ │
│ │ │ │賄款2萬元, │ │
│ │ │ │共計4萬5,000│ │
│ │ │ │元。 │ │
│ │ │ ├──────┤ │
│ │ │ │(四)99年9 │ │
│ │ │ │月1日晚上10 │ │
│ │ │ │時8分許謝奕 │ │
│ │ │ │震利用公用電│ │
│ │ │ │話邀約劉永萬│ │
│ │ │ │在基隆市仁愛│ │
│ │ │ │國小門口會面│ │
│ │ │ │,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99年8 │ │
│ │ │ │、9月份賄款 │ │
│ │ │ │共9萬元。 │ │
│ │ │ ├──────┤ │
│ │ │ │(五)99年10│ │
│ │ │ │月11日晚上8 │ │
│ │ │ │時52分,在基│ │
│ │ │ │隆市○○路 │ │
│ │ │ │130號1樓橡木│ │
│ │ │ │桶商店前,利│ │
│ │ │ │用該址公用電│ │
│ │ │ │話邀約劉永萬│ │
│ │ │ │在仁一路電信│ │
│ │ │ │局門口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4 │ │
│ │ │ │萬5,000元。 │ │
│ │ │ ├──────┤ │
│ │ │ │(六)99年11│ │
│ │ │ │月3日上10時 │ │
│ │ │ │39分許,利用│ │
│ │ │ │公用電話約劉│ │
│ │ │ │永萬在東明路│ │
│ │ │ │77巷劉永萬住│ │
│ │ │ │處巷口7-ELEV│ │
│ │ │ │EN便利超商門│ │
│ │ │ │口會面,並收│ │
│ │ │ │受劉永萬交付│ │
│ │ │ │之賄款4萬 │ │
│ │ │ │5,000元。 │ │
│ │ │ ├──────┤ │
│ │ │ │(七)99年12│ │
│ │ │ │月1日上9時許│ │
│ │ │ │,謝震利用公│ │
│ │ │ │用電話約劉永│ │
│ │ │ │萬在基隆市仁│ │
│ │ │ │二路157號學 │ │
│ │ │ │生堂會面,並│ │
│ │ │ │收受劉永萬交│ │
│ │ │ │付之賄款4萬 │ │
│ │ │ │5,000元。 │ │
│ │ │ ├──────┤ │
│ │ │ │(八)100年1│ │
│ │ │ │月3日晚上11 │ │
│ │ │ │時6分許謝奕 │ │
│ │ │ │震利用公用電│ │
│ │ │ │話約劉永萬在│ │
│ │ │ │基隆市○○路│ │
│ │ │ │77巷口便利超│ │
│ │ │ │商會面,並收│ │
│ │ │ │受劉永萬交付│ │
│ │ │ │之賄款4萬 │ │
│ │ │ │5,000元。 │ │
│ │ │ ├──────┤ │
│ │ │ │(九)100年2│ │
│ │ │ │月16日晚上11│ │
│ │ │ │時19分許,謝│ │
│ │ │ │奕震利用公用│ │
│ │ │ │電話約劉永萬│ │
│ │ │ │於東明路77巷│ │
│ │ │ │口7-EL EVEN │ │
│ │ │ │便利超商前會│ │
│ │ │ │面,並收受劉│ │
│ │ │ │永萬交付之賄│ │
│ │ │ │款4萬5,000元│ │
│ │ │ │。 │ │
│ │ │ ├──────┤ │
│ │ │ │(十)100年3│ │
│ │ │ │月1日晚上8時│ │
│ │ │ │39分許,謝奕│ │
│ │ │ │震利用公用電│ │
│ │ │ │話約劉永萬於│ │
│ │ │ │基隆市○○路│ │
│ │ │ │仁愛國小附近│ │
│ │ │ │會面,並收受│ │
│ │ │ │劉永萬交付之│ │
│ │ │ │賄款4萬5,000│ │
│ │ │ │元。 │ │
├──┼──────┼────┼──────┼──────┤
│ 四 │王炳坤 │劉永萬 │(一)於98年│123萬元 │
│ │ │ │5月4日下午5 │ │
│ │ │ │點10分許,王│ │
│ │ │ │炳坤受劉永萬│ │
│ │ │ │之邀約,於晚│ │
│ │ │ │上8時許在基 │ │
│ │ │ │隆市○○路市│ │
│ │ │ │立游泳池3樓 │ │
│ │ │ │羽毛球場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 │
│ │ │ │萬交付之賄款│ │
│ │ │ │3萬元 │ │
│ │ │ ├──────┤ │
│ │ │ │(二)於98年│ │
│ │ │ │6月1日晚上8 │ │
│ │ │ │時許,王炳坤│ │
│ │ │ │約劉永萬在基│ │
│ │ │ │隆市○○○路│ │
│ │ │ │筒仔米糕攤位│ │
│ │ │ │附近巷子裡會│ │
│ │ │ │面,並收受劉│ │
│ │ │ │永萬交付之賄│ │
│ │ │ │款3萬元 │ │
│ │ │ ├──────┤ │
│ │ │ │(三)98年8 │ │
│ │ │ │月3日晚上6時│ │
│ │ │ │許,王炳與劉│ │
│ │ │ │永萬相約在基│ │
│ │ │ │隆市○○路 │ │
│ │ │ │299號中華電 │ │
│ │ │ │信門口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3 │ │
│ │ │ │萬元。 │ │
│ │ │ ├──────┤ │
│ │ │ │(四)於98年│ │
│ │ │ │9月1日下午5 │ │
│ │ │ │時30分許,黃│ │
│ │ │ │朝邨及李慶華│ │
│ │ │ │在基隆市仁一│ │
│ │ │ │路83號南北餐│ │
│ │ │ │廳宴請王炳坤│ │
│ │ │ │,李慶華原欲│ │
│ │ │ │在餐宴中親送│ │
│ │ │ │賄款予王炳坤│ │
│ │ │ │,惟事後仍由│ │
│ │ │ │劉永萬約王炳│ │
│ │ │ │坤於翌(2) │ │
│ │ │ │日在基隆市仁│ │
│ │ │ │一路299號華 │ │
│ │ │ │電信門口交付│ │
│ │ │ │當月賄款3萬 │ │
│ │ │ │元。 │ │
├──┼──────┼────┼──────┼──────┤
│ 五 │余睿紘 │劉永萬 │(一)於98年│101萬5000元 │
│ │ │ │8月5日午5時 │ │
│ │ │ │25分許,余睿│ │
│ │ │ │紘以公用電話│ │
│ │ │ │約劉永萬在基│ │
│ │ │ │隆市○○路三│ │
│ │ │ │軍總醫院基隆│ │
│ │ │ │院區(下稱:│ │
│ │ │ │三總)門口會│ │
│ │ │ │面,並收受劉│ │
│ │ │ │永萬交付之賄│ │
│ │ │ │款3萬5,000元│ │
│ │ │ │。 │ │
│ │ │ ├──────┤ │
│ │ │ │(二)於98年│ │
│ │ │ │9月22日下午4│ │
│ │ │ │時28分許,余│ │
│ │ │ │睿紘受劉永萬│ │
│ │ │ │之邀約在基隆│ │
│ │ │ │市○○路39號│ │
│ │ │ │三總醫院門口│ │
│ │ │ │會面,並收受│ │
│ │ │ │劉永萬交付之│ │
│ │ │ │賄款3萬5,000│ │
│ │ │ │元。 │ │
│ │ │ ├──────┤ │
│ │ │ │(三)於98年│ │
│ │ │ │10月5日下午4│ │
│ │ │ │時27分許,余│ │
│ │ │ │睿紘受劉永萬│ │
│ │ │ │之邀約會面,│ │
│ │ │ │余睿紘即駕駛│ │
│ │ │ │車牌號碼5231│ │
│ │ │ │-VW號自用小 │ │
│ │ │ │客車(廠牌:│ │
│ │ │ │Lexus)到遊 │ │
│ │ │ │藝場門口接劉│ │
│ │ │ │永萬上車,劉│ │
│ │ │ │永萬在車上交│ │
│ │ │ │付余睿紘3萬 │ │
│ │ │ │5,000元賄款 │ │
│ │ │ │後,由余睿紘│ │
│ │ │ │將劉永萬載至│ │
│ │ │ │遊藝場附近路│ │
│ │ │ │口下車。 │ │
│ │ │ ├──────┤ │
│ │ │ │(四)於98年│ │
│ │ │ │12月4日晚上9│ │
│ │ │ │時許,余紘約│ │
│ │ │ │劉永萬於愛五│ │
│ │ │ │路咖啡廳2樓 │ │
│ │ │ │會面,並收受│ │
│ │ │ │劉永萬交付之│ │
│ │ │ │賄款3萬5,000│ │
│ │ │ │元。 │ │
│ │ │ ├──────┤ │
│ │ │ │(五)99年1 │ │
│ │ │ │月5日晚上9時│ │
│ │ │ │20分許,余睿│ │
│ │ │ │紘與劉永萬相│ │
│ │ │ │約在基隆市仁│ │
│ │ │ │三路24號白馬│ │
│ │ │ │遊藝場附近,│ │
│ │ │ │收受劉永萬交│ │
│ │ │ │付之賄款3萬 │ │
│ │ │ │5,000元。 │ │
├──┼──────┼────┼──────┼──────┤
│ 六 │陳建志 │劉永萬 │(一)於98年│162萬元 │
│ │ │ │7月9日晚上7 │ │
│ │ │ │時21分許,陳│ │
│ │ │ │建志利用公共│ │
│ │ │ │電話約劉永萬│ │
│ │ │ │在基隆市仁二│ │
│ │ │ │路王子飯店騎│ │
│ │ │ │樓下會面,並│ │
│ │ │ │收受劉永萬交│ │
│ │ │ │付之賄款9萬 │ │
│ │ │ │元。 │ │
│ │ │ ├──────┤ │
│ │ │ │(二)於98年│ │
│ │ │ │8月6日晚間7 │ │
│ │ │ │時59分許,陳│ │
│ │ │ │建志以公用電│ │
│ │ │ │話約劉永萬在│ │
│ │ │ │基隆市○○路│ │
│ │ │ │299號華電信 │ │
│ │ │ │旁教會門口會│ │
│ │ │ │面,並收受劉│ │
│ │ │ │永萬交付之賄│ │
│ │ │ │款9萬元,劉 │ │
│ │ │ │永萬在交付完│ │
│ │ │ │成後旋以電話│ │
│ │ │ │向李慶華回報│ │
│ │ │ │。 │ │
│ │ │ ├──────┤ │
│ │ │ │(三)於98年│ │
│ │ │ │9月4日晚上8 │ │
│ │ │ │時12分許,陳│ │
│ │ │ │建志以公用電│ │
│ │ │ │話約劉永萬在│ │
│ │ │ │基隆市○○路│ │
│ │ │ │24號白馬遊藝│ │
│ │ │ │場附近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9 │ │
│ │ │ │萬元。 │ │
│ │ │ ├──────┤ │
│ │ │ │(四)於98年│ │
│ │ │ │9月22日下午4│ │
│ │ │ │時37分許,陳│ │
│ │ │ │建志以公用電│ │
│ │ │ │話約劉永萬在│ │
│ │ │ │基隆市劉銘傳│ │
│ │ │ │路口會面,並│ │
│ │ │ │收受劉永萬交│ │
│ │ │ │付之賄款9萬 │ │
│ │ │ │元,當晚7點 │ │
│ │ │ │36分左右,劉│ │
│ │ │ │永萬以電話聯│ │
│ │ │ │絡李慶華回報│ │
│ │ │ │已交付賄款。│ │
│ │ │ ├──────┤ │
│ │ │ │(五)於98年│ │
│ │ │ │10月5日下午5│ │
│ │ │ │時8分許,陳 │ │
│ │ │ │建志以公用電│ │
│ │ │ │話約劉永萬在│ │
│ │ │ │基隆市○○路│ │
│ │ │ │新光銀行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 │
│ │ │ │萬交付之賄款│ │
│ │ │ │9萬元。 │ │
│ │ │ ├──────┤ │
│ │ │ │(六)於98年│ │
│ │ │ │12月4日晚上 │ │
│ │ │ │10時許,陳建│ │
│ │ │ │志以公用電話│ │
│ │ │ │約劉永萬在基│ │
│ │ │ │隆市○○路南│ │
│ │ │ │榮新村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9 │ │
│ │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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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鍾岳微 │劉永萬 │(一)於98年│164萬元 │
│ │ │ │7月16日晚上7│ │
│ │ │ │時許,因鍾岳│ │
│ │ │ │微向黃朝邨表│ │
│ │ │ │示未收到賄款│ │
│ │ │ │,黃朝邨即聯│ │
│ │ │ │絡劉永萬至延│ │
│ │ │ │平街派出所與│ │
│ │ │ │鍾岳微對質,│ │
│ │ │ │黃朝邨確認劉│ │
│ │ │ │永萬未交付鍾│ │
│ │ │ │岳微2個月共 │ │
│ │ │ │賄款8萬元, │ │
│ │ │ │而係自行花用│ │
│ │ │ │後,即將該事│ │
│ │ │ │通知李慶華,│ │
│ │ │ │要求李慶華注│ │
│ │ │ │意劉永萬是否│ │
│ │ │ │確實交付賄款│ │
│ │ │ │,並於翌(17)│ │
│ │ │ │日交給劉永萬│ │
│ │ │ │8萬元賄款, │ │
│ │ │ │由劉永萬攜至│ │
│ │ │ │延平街派出所│ │
│ │ │ │內泡茶間交給│ │
│ │ │ │鍾岳微。 │ │
│ │ │ ├──────┤ │
│ │ │ │(二)於98年│ │
│ │ │ │8月7日晚上7 │ │
│ │ │ │時30分許,鍾│ │
│ │ │ │岳微受劉永萬│ │
│ │ │ │之邀約,於延│ │
│ │ │ │平派出所泡茶│ │
│ │ │ │間會面,收受│ │
│ │ │ │劉永萬交付之│ │
│ │ │ │賄款4萬元。 │ │
│ │ │ ├──────┤ │
│ │ │ │(三)於98年│ │
│ │ │ │9月7日下午4 │ │
│ │ │ │時許,鍾岳與│ │
│ │ │ │劉永萬相約在│ │
│ │ │ │延平派出所內│ │
│ │ │ │泡茶間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4 │ │
│ │ │ │萬元。 │ │
│ │ │ ├──────┤ │
│ │ │ │(四)於98年│ │
│ │ │ │10月5日下午4│ │
│ │ │ │時25分許,鍾│ │
│ │ │ │岳微與劉永萬│ │
│ │ │ │相約於當晚在│ │
│ │ │ │延平派出所內│ │
│ │ │ │泡茶間會面,│ │
│ │ │ │並收受劉永萬│ │
│ │ │ │交付之賄款4 │ │
│ │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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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陳建貴 │劉永萬 │(一)於99年│10萬5000元 │
│ │ │陳歡雄 │12月17日下午│ │
│ │ │ │4時48分,陳 │ │
│ │ │ │歡雄駕駛借自│ │
│ │ │ │他人之車牌號│ │
│ │ │ │碼9910-UY號 │ │
│ │ │ │自小客車,搭│ │
│ │ │ │載陳建貴,並│ │
│ │ │ │由陳歡雄聯絡│ │
│ │ │ │劉永萬,欲約│ │
│ │ │ │在愛五路遊藝│ │
│ │ │ │場門口會面,│ │
│ │ │ │惟劉永萬表示│ │
│ │ │ │人不在店內,│ │
│ │ │ │嗣於同日下午│ │
│ │ │ │6時21分許, │ │
│ │ │ │劉永萬利用陳│ │
│ │ │ │歡雄來電顯示│ │
│ │ │ │號碼回撥,並│ │
│ │ │ │約陳歡雄在基│ │
│ │ │ │隆市○○路 │ │
│ │ │ │299號中華電 │ │
│ │ │ │信門口會面,│ │
│ │ │ │陳歡雄即駕駛│ │
│ │ │ │車號9910-UY │ │
│ │ │ │自小客車搭載│ │
│ │ │ │陳建貴至前述│ │
│ │ │ │地點,接劉永│ │
│ │ │ │萬上車,陳建│ │
│ │ │ │貴即在車內收│ │
│ │ │ │受劉永萬所交│ │
│ │ │ │付之賄款3萬 │ │
│ │ │ │5,000元,並 │ │
│ │ │ │向劉永萬表示│ │
│ │ │ │:「以後有什│ │
│ │ │ │麼事情就直接│ │
│ │ │ │找陳歡雄處理│ │
│ │ │ │」等語後,隨│ │
│ │ │ │即下車離開。│ │
│ │ │ ├──────┤ │
│ │ │ │(二)於100 │ │
│ │ │ │年1月5日晚上│ │
│ │ │ │7時5分許,劉│ │
│ │ │ │永萬約陳歡雄│ │
│ │ │ │在基隆市仁一│ │
│ │ │ │路299號中華 │ │
│ │ │ │電門口會面,│ │
│ │ │ │並交付賄款3 │ │
│ │ │ │萬5,000元予 │ │
│ │ │ │陳歡雄後,陳│ │
│ │ │ │歡雄在收受賄│ │
│ │ │ │款後,即至基│ │
│ │ │ │隆市○○路26│ │
│ │ │ │號檳榔攤轉交│ │
│ │ │ │賄款給陳建貴│ │
│ │ │ │。 │ │
│ │ │ ├──────┤ │
│ │ │ │(三)於100 │ │
│ │ │ │年2月9日晚上│ │
│ │ │ │9時26分許, │ │
│ │ │ │陳建貴利用門│ │
│ │ │ │號0000000000│ │
│ │ │ │(申登人:黃│ │
│ │ │ │容霞)電話聯│ │
│ │ │ │絡劉永萬交付│ │
│ │ │ │賄款,劉永萬│ │
│ │ │ │詢問付款地點│ │
│ │ │ │,陳建貴表示│ │
│ │ │ │再以電話聯絡│ │
│ │ │ │,陳建貴旋持│ │
│ │ │ │用其本人申請│ │
│ │ │ │之門號092191│ │
│ │ │ │0567電話聯絡│ │
│ │ │ │陳歡雄,要求│ │
│ │ │ │陳歡雄與劉永│ │
│ │ │ │萬會面,並收│ │
│ │ │ │取賄款。陳歡│ │
│ │ │ │雄於同日晚上│ │
│ │ │ │9時29分許聯 │ │
│ │ │ │絡劉永萬,原│ │
│ │ │ │相約於2月10 │ │
│ │ │ │日下午4時後 │ │
│ │ │ │交付賄款,嗣│ │
│ │ │ │雙方改約於同│ │
│ │ │ │日晚上6時44 │ │
│ │ │ │分在基隆市仁│ │
│ │ │ │三路24號白馬│ │
│ │ │ │遊藝場附近會│ │
│ │ │ │面,由劉永萬│ │
│ │ │ │交付賄款3萬 │ │
│ │ │ │5,000元予陳 │ │
│ │ │ │歡雄收受,陳│ │
│ │ │ │歡雄旋於2月 │ │
│ │ │ │11日晚8時35 │ │
│ │ │ │分許在隆市星│ │
│ │ │ │巴克咖啡廳轉│ │
│ │ │ │交賄款3萬5, │ │
│ │ │ │000元予陳建 │ │
│ │ │ │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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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林錦鴻 │劉永萬 │於98年8月5日│142萬元 │
│ │ │ │下午4時56分 │ │
│ │ │ │許,林錦鴻利│ │
│ │ │ │用劉永萬住家│ │
│ │ │ │電話約劉永萬│ │
│ │ │ │交付賄款2萬 │ │
│ │ │ │元,林錦鴻於│ │
│ │ │ │收受賄款後,│ │
│ │ │ │並與李慶華通│ │
│ │ │ │話,以確認交│ │
│ │ │ │付賄款款項無│ │
│ │ │ │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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