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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1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周宛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12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貴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5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貴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3 行「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第3 、4 行「蒐證照片6 張」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查獲現場、扣案物及被告行竊之模擬照片共6 張」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貴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及多次竊盜犯罪前科紀錄之品行,素行非佳(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仍不知悔改,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獲取財物,再次竊取他人財物,目無法紀,殊值非難,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財物業已返還於被害人林陳却,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偵查卷第11頁)附卷足憑,並未造成被害人重大之財產損害,暨衡其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職任油漆工而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現金新臺幣700 元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0年度速偵字第5519號被 告 徐貴財 男 62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北市○○區○○街41巷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貴財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7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 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2罪經板橋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0年10月23日1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220巷4號之日日青蔬果行,趁林陳却疏未注意防備之際,徒手打開林陳却掛在左手上黑色錢包之鈕釦,竊取林陳却所有放置於錢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00 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其身穿牛仔褲右側褲袋內時,為警當場查獲,並起獲現金700 元,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貴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陳却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照片6 張在卷可稽,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周宛蘭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珊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12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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