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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周宛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23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耕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22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耕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 行「重機車」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證據部分另補充「車輛失竊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為證據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耕新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商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493 號偵查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正值青壯,竟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賺取所需,趁機行竊,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然念其所竊財物業已返還於被害人楊朝全之妻陳伴,此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前揭偵查卷第12頁)附卷足憑,未造成被害人重大之財產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機車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參前揭偵查卷第7 頁),及其原先否認犯行,嗣於偵訊時終坦認犯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行竊所用之鑰匙1支並未扣案,復非屬法定應為義務沒收之違禁物品,審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係屬裁量沒收之性質,為免日後檢察官執行上之實際困難,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0年度偵字第22236號被 告 張耕新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北市○○區○○路2段50巷2號4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耕新於民國98年12月31日18時45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路○段74巷口,見楊朝全所有之車牌號碼PMP-249號重機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自備機車鑰匙發動電門方式,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嗣經楊朝全之妻陳伴報警處理,為警在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街220巷10號前尋獲該車,進行採證,並於該機車置物箱內發現非屬楊朝全及其家人所有之口罩1只,經送鑑比對,發覺與張耕新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下同)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耕新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楊朝全之妻陳伴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暨證物清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9年4月13日北縣警鑑字第0990057207號鑑驗書1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99年2月8日北縣警蘆刑偵文字第09902080203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紙、採證照片3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周宛蘭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楊 景 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 妍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3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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