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耕新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耕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耕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耕新㈠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復於同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贓物、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94 號判決判處竊盜罪部分有期徒刑6月(共4罪)、8月(共5 罪)、5 月(1 罪)、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4月、贓物罪有期徒刑3 月、搶奪罪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復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7月16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羈押折抵65日及累進縮刑54日,縮刑期滿日為105年5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