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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1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1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彥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彥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彥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朱彥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持有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柒月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99年7 月23日晚間11時20分前之│99年7月23日某時許           │
│                │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4431 號            │毒偵字第5994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9年度簡字第8572號          │99年度訴字第3017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10月31日                │99年10月29日                │
├───┼────┼──────────────┼──────────────┤
│      │法    院│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99年度上訴字第4180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99年12月26日                │99年12月23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1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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