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光燦林恆吉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1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彥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7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41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彥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於民國99年10月29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9年12月7 日判決上訴駁回,前揭本院判決並於99年12月10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被告於上訴期間未提起上訴,該案於99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且於99年12月28日送執行,被告遲於99年12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被告上訴書狀上收狀戳之日期戳記可稽,已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甚明。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8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