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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17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華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華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除附表編號2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6 月29日某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之記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行為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數罪併罰等規定,均已修正,爰比較新舊法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新修正之同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經比較結果,仍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以此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依同法修正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當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然修正後同條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經比較結果,顯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以此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華宗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以修正前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宣告刑,固已於99年9 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17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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