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7 分鐘讀完全文 12,7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學良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 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以:受刑人林學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為此等案件管轄法院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所述受刑人林學良因犯如聲請書附件一覽表列載各罪,分別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暨原定應執行刑等情形,本院就聲請人提出在卷為憑之各案刑事判決書、起訴書與受刑人之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等書據(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全卷),逐一審核,並與本院民國(下同;包括附表所示期日)100 年8月15日查列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參本院卷)記示有關前科紀錄互為稽考後,茲將本件聲請意旨敘明受刑人所犯各案,經法院分別宣告罪刑確定者,予以載明詳記如下列附表所示。惟查,依本案全部卷證顯示,足悉聲請人請求就受刑人林學良犯如下列附表編號1 至10記載合於數罪併罰之各案,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即附表編號8 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99年1 月27日98年度上訴字第4932號刑事判決),並非本院,是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故本件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2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表:受刑人林學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施用第二級│例(施用第二級│例(施用第一級│例(施用第二級││ │毒品)。 │毒品)。 │毒品)。 │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 │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1 千元折│ │ │ ││ │算1 日。 │ │ │ │├────┼───────┼───────┼───────┼───────┤│犯罪日期│98年8月2日15時│98年6月7日晚間│98年7月8日14時│98年7月8日14時││ │26分許為警採尿│某時許。 │3 分許為警採尿│3 分許為警採尿││ │前回溯96小時內│(原聲請書附件│前回溯26小時內│前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 │一覽表內贅載:│之某時。 │之某時。 ││ │ │「98年6月8日某│(原聲請書附件│(原聲請書附件││ │ │時」) │一覽表內贅載:│一覽表內贅載:││ │ │ │「96小時」) │「26小時」)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查│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案│ │6395號 │4189號 │5843號 │5843號 ││號│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院 │ │ │ ││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82│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事│ │36號 │4307號 │4466號 │4466號 ││實├──┼───────┼───────┼───────┼───────┤│審│判決│98年10月20日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10日 │98年12月10日 ││ │日期│ │ │(原聲請書附件│(原聲請書附件││ │ │ │ │一覽表內誤載:│一覽表內誤載:││ │ │ │ │「98.09.28」)│「98.09.28」)│├─┼──┼───────┼───────┼───────┼───────┤│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院 │ │ │(原聲請書附件││ │ │ │ │ │一覽表誤載:「││ │ │ │ │ │最高法院」) ││確├──┼───────┼───────┼───────┼───────┤│ │案號│98年度簡字第82│98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定│ │36號 │4307號 │886號 │4466號 ││ │ │ │ │ │(原聲請書附件││判│ │ │ │ │一覽表誤載:「││ │ │ │ │ │99年度台上字第││決│ │ │ │ │886號」) ││ ├──┼───────┼───────┼───────┼───────┤│ │確定│98年11月9日 │98年12月31日 │99年2月10日 │98年12月10日 ││ │日期│ │ │ │(原聲請書附件││ │ │ │ │ │一覽表誤載:「││ │ │ │ │ │99年2月10日」)│├─┴──┼───────┼───────┼───────┼───────┤│原執行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關與案號│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 │執字第17549 號│執字第2465號。│執字第2886號。│執字第2886號。││ │。 │(編號2、7之罪│(編號3、4之罪│(編號3、4之罪││ │ │,有為最後事實│,有為最後事實│,有為最後事實││ │ │審之臺灣高等法│審之臺灣高等法│審之臺灣高等法││ │ │院定其應執行有│院定其應執行有│院定其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3月)│期徒刑1年3月)│期徒刑1年3月)│├────┼───────┴───────┴───────┴───────┤│附 註│本件聲請意旨詳述受刑人林學良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列示各罪,經分││ │別宣告如附表編號1 至10記載之有期徒刑,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 │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前揭各案,其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為臺灣高等法院(即編號8 所示),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從而,聲請人如上請求,容有││ │未洽,應予駁回。 │└────┴───────────────────────────────┘┌────┬───────┬───────┬───────┬───────┐│編 號│ 5 │ 6 │ 7 │ 8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施用第一級│例(施用第二級│例(施用第一級│例(施用第一級││ │毒品)。 │毒品)。 │毒品)。 │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98年7月2日下午│98年7月2日某時│98年6月8日某時│98年5月1日為警││ │4時許。 │許。 │許。 │採尿前回溯26小││ │ │(原聲請書附件│ │時內之某時。 ││ │ │一覽表內誤載:│ │ ││ │ │「98年7月2日下│ │ ││ │ │午4時許」)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查│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案│ │4849號 │4849號 │4189號 │4126號 ││號│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院 │院 │ │ ││ │ │(原聲請書附件│(原聲請書附件│ │ ││最│ │一覽表誤載:「│一覽表誤載:「│ │ ││ │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後├──┼───────┼───────┼───────┼───────┤│ │案號│98年度訴字第31│98年度訴字第31│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事│ │13號 │13號 │4307號 │4932號 ││ │ │(原聲請書附件│(原聲請書附件│ │ ││實│ │一覽表誤載:「│一覽表誤載:「│ │ ││ │ │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 │ ││審│ │4779號」) │4779號」) │ │ ││ ├──┼───────┼───────┼───────┼───────┤│ │判決│98年10月7日 │98年10月7日 │98年12月31日 │99年1月27日 ││ │日期│(原聲請書附件│(原聲請書附件│(原聲請書附件│(原聲請書附件││ │ │一覽表誤載:「│一覽表誤載:「│一覽表誤載:「│一覽表誤載:「││ │ │99.03.12」) │99.03.12」) │98.09.30」) │99.04.01」) │├─┼──┼───────┼───────┼───────┼───────┤│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原聲請書附件│ │ ││ │ │ │一覽表誤載:「│ │ ││確│ │ │最高法院」) │ │ ││ ├──┼───────┼───────┼───────┼───────┤│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 │ │1507號 │4779號 │1788號 │1984號 ││判│ │ │(原聲請書附件│ │ ││ │ │ │一覽表誤載:「│ │ ││決│ │ │99年度台上字第│ │ ││ │ │ │1507號」) │ │ ││ ├──┼───────┼───────┼───────┼───────┤│ │確定│99年3月12日 │98年12月14日 │99年3月25日 │99年4月1日 ││ │日期│ │(原聲請書附件│ │ ││ │ │ │一覽表誤載:「│ │ ││ │ │ │99.03.12」) │ │ │├─┴──┼───────┼───────┼───────┼───────┤│原執行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關與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 │執字第2465號。│執字第2465號。│執字第2465號。│執字第5199號。││ │(編號5、6之罪│(編號5、6之罪│(編號2、7之罪│ ││ │,有為最後事實│,有為最後事實│,有為最後事實│ ││ │審之本院定其應│審之本院定其應│審之臺灣高等法│ ││ │執行有期徒刑1 │執行有期徒刑1 │院定其應執行有│ ││ │年2 月;另受刑│年2 月;另受刑│期徒刑1年3月)│ ││ │人因不服編號5 │人因不服編號5 │ │ ││ │、6 所示經本院│、6 所示經本院│ │ ││ │第一審判決判處│第一審判決判處│ │ ││ │罪刑者,均上訴│罪刑者,均上訴│ │ ││ │於臺灣高等法院│於臺灣高等法院│ │ ││ │,由該院以98年│,由該院以98年│ │ ││ │12月14日98年度│12月14日98年度│ │ ││ │上訴字第4779號│上訴字第4779號│ │ ││ │判決審認其上訴│判決審認其上訴│ │ ││ │皆不合法律上程│皆不合法律上程│ │ ││ │式,而均予駁回│式,而均予駁回│ │ ││ │上訴。) │上訴。) │ │ │├────┼───────┴───────┴───────┴───────┤│附 註│本件聲請意旨詳述受刑人林學良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列示各罪,經分││ │別宣告如附表編號1 至10記載之有期徒刑,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 │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前揭各案,其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為臺灣高等法院(即編號8 所示),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從而,聲請人如上請求,容有││ │未洽,應予駁回。 │└────┴───────────────────────────────┘┌────┬───────┬───────┬───────┬───────┐│編 號│ 9 │ 10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7 月。│ │ │├────┼───────┼───────┼───────┼───────┤│犯罪日期│98年4月28日至 │98年4 月30日凌│ │ ││ │30日之間某日凌│晨4時許。 │ │ ││ │晨4時許。 │(原聲請書附件│ │ ││ │ │一覽表誤載:「│ │ ││ │ │98年4 月28日至│ │ ││ │ │30日之間某日凌│ │ ││ │ │晨4時許」)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查│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 │ ││案│ │12603號 │12603號 │ │ ││號│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最│ │院 │院 │ │ ││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30│98年度易字第30│ │ ││實│ │43號 │43號 │ │ ││審├──┼───────┼───────┼───────┼───────┤│ │判決│99年1月6日 │99年1月6日 │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確│ │院 │院 │ │ ││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30│98年度易字第30│ │ ││決│ │43號 │43號 │ │ ││ ├──┼───────┼───────┼───────┼───────┤│ │確定│99年1月29日 │99年1月29日 │ │ ││ │日期│ │ │ │ │├─┴──┼───────┼───────┼───────┼───────┤│原執行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關與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 │ ││ │執字第7068號。│執字第7068號。│ │ ││ │(編號9 、10之│(編號9 、10之│ │ ││ │罪,有為本院以│罪,有為本院以│ │ ││ │前揭確定判決定│前揭確定判決定│ │ ││ │其應執行有期徒│其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1月) │刑11月) │ │ │├────┼───────┴───────┴───────┴───────┤│附 註│本件聲請意旨詳述受刑人林學良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列示各罪,經分││ │別宣告如附表編號1 至10記載之有期徒刑,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 │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前揭各案,其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為臺灣高等法院(即編號8 所示),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從而,聲請人如上請求,容有││ │未洽,應予駁回。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2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