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和倫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和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和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2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㈤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述㈠至㈥所示之數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63號裁定,就㈠至㈣所示之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再就㈤、㈥所示之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所定應執行刑均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2 月2 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 年3 月、8 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1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