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麗萍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麗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4 月27日送監執行,嗣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麗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及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07號、99年度易字第3146號、99年度簡字第4715號、99年度簡字第5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4月、2月、5 月、3月、3月、3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4 月27日送監執行,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01年5月26日(加計另案應執行拘役110日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9 月13日),累進縮刑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5月10日,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71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暨所附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