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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聖棠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485號),本院合議庭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龔聖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

一、龔聖棠前有多項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其最近一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3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2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項有期徒刑嗣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民國98年4 月15日,而於99年1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5 月17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上開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詎龔聖棠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4 月29日下午4 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147 巷16號4 樓之1 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粉末混合加水稀釋後再以針筒注射入體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該注射針筒業經丟棄而滅失);嗣因龔聖棠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0 年4 月30日晚間11時40分許,因交通違規案件在桃園縣龜山鄉○○○路65號前為警攔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發現呈毒品陽性反應,始偵得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龔聖棠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且被告於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之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檢驗機構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2 罪,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又被告有如事實欄第1 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並多次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而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修平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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