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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91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715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志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共計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叁只、注射針筒肆支、海洛因分裝勺伍支及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事實

一、洪志偉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321 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良好,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6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接續執行他罪刑),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1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9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3 竊盜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93號刑事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 月、4 月、4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97年12月29日縮刑期滿。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58號、第207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9 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9 年10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之5 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10月13日凌晨0 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72號5 樓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上址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洪志偉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用之注射針筒4 支、海洛因分裝勺5 支、夾鏈袋1 包,及施用剩餘之海洛因3 包(共計淨重0.0750公克,起訴書誤載0.28公克,應予更正),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志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事實,業據被告洪志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101 年2 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簡式審判筆錄第2-4 頁)。

(二)被告於100 年10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為警查獲後予以採集其尿液檢體(代碼編號為C0000000號),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後,確呈鴉片類陽性反應一節,業據被告警詢就採尿時、地過程供述明確【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7154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0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0 年10月25日)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59頁)。

(三)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 月29日(87)發技(一)字第87074574號函附卷為憑,足見前揭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其檢驗結果堪以採信;而「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約百分之2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一般而言,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驗方法之靈敏度有關,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6 毫克之海洛因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等情,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藥檢壹字第8114885 號函1紙附卷可憑。

(四)又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0 年10月13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72號5 樓查獲被告,並當場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米白色粉末3 包、注射針筒4 支、海洛因分裝勺5 支、夾鏈袋1 包等物一節,有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2346號搜索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物品暨現場照片4 張在卷可按(見偵卷第3 、4 至5 、6 、19頁)。而本件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米白色粉末3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共計毛重0.7750公克,淨重0.0750公克,取樣0.0010公克,驗餘淨重0.0740公克)等情,有該醫務中心於100 年11月1 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1005347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9-4頁)。並有上述扣案物品可證。

(五)綜上所述,被告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既呈鴉片類陽性反應,佐以上函示,並有扣案物品可稽,顯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坦承其於上揭事實欄一所述之時間、地點、方式,施用海洛因一節,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

(六)查,被告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321 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良好,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6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於上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情形,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洪志偉於上揭時、地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吸收關係:被告上揭為施用而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累犯:查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前案刑事犯罪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本應知所惕勵,卻仍漠視法令禁制再犯本罪,顯未知所戒慎,惟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銷燬、沒收:扣案之海洛因共計驗餘淨重0.0740公克,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已如前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海洛因0.0010公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說明。至包裝上開所示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3 只,應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而注射針筒4 支、海洛因分裝勺5 支、夾鏈袋1 包,係本件施用海洛因犯行所用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亦據其供明在卷(本院101 年2 月23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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