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6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冬源
上列上訴人吳冬源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緝字第1090、10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667號
上列上訴人吳冬源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緝字第1090、10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