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64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思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思吟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思吟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罪後深具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偵字第19397號被 告 劉思吟 女 22歲(民國78年9月24日生)籍設臺北市○○區○○街81巷24弄7號現居新北市○○區○○路二段136巷22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思吟任職於王閔麒所設立之克斯美帝有限公司,擔任出貨人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至101 年5 月26日間,利用補貨之際,徒手竊取王閔麒公司所有之保濕領敷劑、酵素冷膜、貝德瑪舒研高效潔膚液、Karen MOK 莫文蔚香水、ELOOANNA伊柔安娜毛穴淨化、蓬蓬洗髮精、爽建QTTO睡眠專用機能美腿襪,淨白保濕凝霜等商品得手,並將此等商品以帳號QQ780924號透過露天拍賣網站加以販賣,獲利約新臺幣11萬元。嗣經王閔麒檢具相關資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閔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思吟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王閔麒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被告於告訴人公司上班之員工資料卡;

(四)被告竊取之部分商品及盜賣商品之配貨單照片各1 張;

(五)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販賣告訴人公司商品之網頁翻拍資料1 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移送意旨認被告所為同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意旨認被告所為同時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李秉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炎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迪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4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