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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7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72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明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七行「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應補充為「施用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各一份」。

二、核被告林明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執行,仍無法戒絕惡習,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毒偵字第5736號被 告 林明雄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籍設臺中市○○區○○路四段212巷12之12號5樓現居新北市○○區○○路14之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明雄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20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7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同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2008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復於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再經同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以88年度易字第8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153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強制戒治部分於8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再於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44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案件再由該法院以89年度聲字第2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於90年1 月15日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7月26日20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14之7號2樓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28日19時許,因案通緝,為警在位於新北市○○區○○路1段197號之網路e 世界網咖內當場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發現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明雄坦承不諱,且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彭 偉 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72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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