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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2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兆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849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彭兆儀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彭兆儀於偵查中自白起訴之犯罪事實不諱【見100年度偵字第28498 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32-33 頁】,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彭兆儀(一)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19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6年4 月5 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二)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53 號刑事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三)復於96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上開(二)所示竊盜罪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並與不得減刑之上開(三)所示竊盜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已於97年1 月24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四)另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3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已於99年6 月9 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於100 年5 月19日上午8 時26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路○ 段1 巷1 弄17號黃竹青之住處門口,徒手竊取黃竹青擺放於該住處門口冰箱內之水餃500 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200 元】得逞。嗣經黃竹青向警方報案後,調閱錄影監視畫面,始查悉上情。

三、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兆儀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並前後相合(見偵卷第4-5 、32-33 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竹青於警詢中證述:伊於100 年5 月19日9 時許在自家住宅(南雅南路1 段1 巷1 弄17號)發現伊家門口前的冰箱裡水餃遭竊,損失約500 顆水餃,價值約1,200 元。伊看監視器是竊嫌徒步走到伊家門前,然後竊走伊放在門前冰箱裡的水餃,沒有共犯等情明確(見偵卷第7- 8頁)。

(三)錄影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共5 張(見偵卷第8-10頁)。

四、核被告彭兆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刑事犯罪執行紀錄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素行不佳,迭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在案,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猶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竊取財物價值尚非甚鉅,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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