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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9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9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勝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上開解釋與憲法第23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足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 月之罪,固係得受易科罰金宣告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二所載宣告刑為逾有期徒刑6 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本院不另記載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同左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7 月31日14、15時許│100 年10月6 日中午某時許│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
│年度案號│0年度毒偵字第6905號     │0年度毒偵字第8047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637號     │101年度易字第145號      │
│實├──┼────────────┼────────────┤
│審│判決│101年1月2日             │101年2月29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1年1月21日            │101年3月20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9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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