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5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靖城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靖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8 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6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靖城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二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0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受刑人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0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四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27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77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二罪);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708號、97年度簡字第148 號、97年度簡字第187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八月(二罪)、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四月(二罪),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此部分案件嗣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受刑人於96年8 月7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2 月12日,羈押折抵56日,累進縮刑124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10月11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6 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2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紹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