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益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益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益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蔣益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罪刑,曾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0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簡字第3115號、100 年度易字第2010號、100 年度簡字第3692號、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01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3053號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