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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1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國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國宏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2711號裁判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院以99年訴緝字第20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6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署押等案件,另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31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受刑人於99年8 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4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2 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81 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 惠 雯

書記官 許 育 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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