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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5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蘇揚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盟宗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盟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盟宗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9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97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再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10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1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37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2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易字第370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5 年8 月15日之刑期(不含前因撤銷假釋之殘刑6 月11日),受刑人自96年9 月9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7 月13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4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 年10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44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5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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