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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玖公克)】、殘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伍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毛重拾點肆柒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壹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削尖吸管貳支、電子磅秤壹個、法碼肆個、小杓子壹支、藍色盒子壹個、空夾鏈袋拾捌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2年10月20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6年3 月28日晚間7 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219 巷35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自製吸食器內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上開二種毒品。嗣於同年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317 號大廳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58公克,空包裝重0.3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總毛重10.47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1.12公克)、殘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5 個、白色粉末1 包(淨重6.95公克,空包裝重0.50公克),及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削尖吸管2 支、電子磅秤1 個、法碼4 個、小杓子1 支、藍色盒子1 個、空夾鍊袋18個。

三、附記事項:

㈠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㈡甲○○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㈢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淨重6.95公克,空包裝重0.50公克),經鑑定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非違禁物,亦非本件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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