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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9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9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同)
受刑人
古瑞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3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瑞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瑞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 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古瑞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 、5 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編號2 、3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0 年09月28日凌晨3 時│100 年08月04日        │100 年08月19日        │
│        │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7707號│100 年度偵字第29151、 │100 年度偵字第29151、 │
│        │                      │30681 號              │30681 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                      │                      │
│事│    │方法院」,下同)      │                      │                      │
│實├──┼───────────┼───────────┼───────────┤
│審│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8748號  │100 年度易字第4442號  │100 年度易字第4442號  │
│  │    │                      │                      │                      │
│  ├──┼───────────┼───────────┼───────────┤
│  │判決│100 年12月28日        │101 年02月23日        │101 年02月2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8748號  │101 年度上易字第937 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937 號│
│決│    │                      │                      │                      │
│  ├──┼───────────┼───────────┼───────────┤
│  │確定│101 年02月24日        │101 年04月24日        │101 年04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是              │        否            │        否            │
│科罰金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執緝字第2346│署101 年度執緝字第2345│署101 年度執字第2345號│
│        │號】                  │號】                  │】                    │
│        │                      ├───────────┴───────────┤
│        │                      │附表編號2 、3 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442號定其│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
│編    號│        4             │         5            │
│        │                      │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犯罪日期│100 年08月15日        │100 年10月31日晚上11時│
│        │                      │28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3374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984 號│
│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101 年度易緝字第117 號│101 年度簡字第6451號  │
│審│    │                      │                      │
│  ├──┼───────────┼───────────┤
│  │判決│101 年10月31日        │101 年10月09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17號  │101 年度簡字第6451號  │            1
│  │    │                      │                      │
│  ├──┼───────────┼───────────┤
│  │確定│101 年12月03日        │101 年10月30日        │
│  │日期│                      │                      │
├─┴──┼───────────┼───────────┤
│是否得易│      否              │        是            │
│科罰金之│                      │                      │
│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執字第14777 │署101 年度執字第14778 │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9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