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8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8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明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79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明儒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明儒於民國101年10月21日上午5時許,飲酒後行至新北市新莊區武前街口,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無故出手用力搥打行經該處由素未謀面之告訴人徐萬發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造成該車引擎蓋3處明顯凹陷,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被告嗣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同法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徐萬發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部分,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和解,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告訴人並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0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背面、第47頁),揆諸前開規定,就被告被訴毀損部分自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