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義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義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義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編號5 至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之「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0214 號」均應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20214 號、第21567 號」外,餘均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478號、100 年度訴字第2369號、100 年度訴字第2315號、100 年度易字第3424號、101 年度訴字第108 號、100 年度訴字第2296號、101 年度易字第368 號刑事判決書、101 年度聲字第161 號、101年度聲字第395 號、101 年度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