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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5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吳志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㈢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其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㈦其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前開㈠、㈡所示3罪,及㈢至㈦所示7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501號、100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8 月27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 年10月26日,因累進縮刑5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9月4 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5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5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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