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家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㈡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1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2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1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12月5 日,並於101 年9 月7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71 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