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國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國宏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2711號裁判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院以99年訴緝字第20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6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署押等案件,另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31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受刑人於99年8 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4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2 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81 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