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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7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伯厚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嘉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嘉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11 號審理,於101 年7 月20日判決,並於101 年8 月2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彭嘉吉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1月25日13時許 │100年1月15日 │100年1月5日19時許 │├───────┼──────────┼──────────┼──────────┤│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 │板橋地檢100 年度偵字│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1081號 │第4034號 │字第11862號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333號 │100年度簡字第4822號 │101年度訴字第511號 ││實├─────┼──────────┼──────────┼──────────┤│審│判 決日 期│100年5月31日 │100年10月18日 │101年7月20日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333號 │100年度簡字第4822號 │101年度訴字第511號 ││決├─────┼──────────┼──────────┼──────────┤│ │確 定日 期│100年6月24日 │101年2月8日 │101年8月28日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7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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