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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5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5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佩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佩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佩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9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㈡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共2 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與前開㈠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6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揭㈠、㈡罪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與前揭㈢、㈣所示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100 年12月12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2 年2 月27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5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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