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天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天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天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查受刑人前(一)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二)另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再於94年間因轉讓第二級毒品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就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判處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078號判決就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駁回上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四)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開(一)至(四)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7聲減字第384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五)另於96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簡字第7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六)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五)
(六)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七)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八)復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七)(八)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乃於97年11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9 月1 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2142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