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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9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翔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翔宇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翔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於民國98年6 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刑法第41條第8 項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於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以符合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是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 月,惟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鍾翔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等2 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肆│100 年7 月│臺灣板橋地方│100 年│臺灣板橋地方│101 年3 │
│  │毒品      │月,如易科│24日      │法院100 年度│12月28│法院100 年度│月26日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6356號│日    │簡字第6356號│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100 年10月│臺灣板橋地方│101 年│臺灣板橋地方│101 年4 │
│  │毒品      │月,如易科│28日      │法院101 年度│3 月30│法院101 年度│月23日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1706號│日    │簡字第1706號│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