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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文河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94年偵165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於民國102年1月25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102年8月5日18時30分許,故意另犯違背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9月18日以102年度交簡字第4127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10月14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6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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